郝 荻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发展中国家身份及待遇问题可能成为美欧主导国际贸易新规则、打破新兴经济体国家利益诉求的薄弱链条。发展中国家待遇的实质是国际贸易体制中的非互惠问题,对该问题的破解是推动未来国际经贸规则现代化进程的关键环节。“非互惠”(non-reciprocity)一词通常在国际经贸体制背景下运用,包含非相互性、非互惠与非对等几个不同层次;①非互惠(“non-reciprocity”)以互惠(“reciprocity”)为基础。“reciprocity”是一个多义词,在字典中的一般含义较为宽泛。布莱克法律词典将“reciprocity”一词的内涵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含义代表着相互或双边的行为;第二层含义意味着为了商业和外交关系相互给予利益或优待。既指利益的相互关系,也指等量的利益或优势。有国内学者总结了“reciprocity”一词的三种常见用法——“相互” “互惠”和“对等”(赵维田,2000)。在国际贸易体制的背景下可以形容一国(或缔约方)单方面给予另一国的利益或优惠,抑或国家双方或多方相互给予的不对等的利益或优惠。学界缺乏对国际贸易体制中非互惠的系统阐释与剖析,大都将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相混同使用。但非互惠在国际贸易体制中意味着差异性的权利义务配置,因而具有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更广泛的表现形式。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体制推动的不仅是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而是非互惠理念原则、运行机制、规则条款的“三位一体”的系统性理论和规则体系。
随着“对等”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战略的主要目标,美国外交政策的结果导向和利益导向性更趋强化,成本收益的计算明显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