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与保障

2021-04-17 04:36:52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1年4期

何永军,谢 蒙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4)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时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人们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许多学者也投身到这场学术争鸣之中,形成了“维持论”“降低论”“补足说”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在立法上有条件地认可了“降低论”,为相关学术争鸣画上了句号。但是,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的这一新规定,以及关于刑法修正案的这一具体制度设计未来完善的方向,仍然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空间。

一、学术争鸣的尘埃落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以来,我国实务界和学界主要存在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变(即“维持论”)、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即“降低论”)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补足说”)三种观点。

(一)“维持论”

“维持论”者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奉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此传统不符。我国原刑法以16周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基准,以14周岁作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由高到低”的设置逻辑更加合理[1]。必须承认,当前社会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后果严重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等现象,改变这一状况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是否必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待商榷,支撑其主张的基本理据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治理对象的特征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认识能力低下,自我管控能力不足,刑罚本身重在惩罚而不是教训,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刑罚的方式进行治理效果不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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