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冰清
(甘肃政法大学 环境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仅2013年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已多达500余种,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入侵中国的就有50余种。外来入侵物种涉及水域、农田、草地、森林、湿地等几乎所有生态系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生态系统安全、公共健康产生了巨大威胁。此外,物种多样性消失速度加快、快速发展的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实验室事故、农作物病虫害以及生化武器、恐怖袭击威胁等,都对生物安全构成了严重挑战。生物安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与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狭义的生物安全则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1]80。从《生物安全法》的规制范围看,我国的生物安全采纳了广义的概念范畴。
由于生物安全在公众健康、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战略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