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溯源问题的多维度解析

2021-04-17 05:56陈帅锋
关键词:精神药品罂粟麻醉药品

陈帅锋,甄 橙

(1.北京大学,北京 10019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中国人的朴素认知观念中,“毒品”是一个带有负面含义甚至污名化评价的词汇和物质, 并且有时会与毒物、毒药、药品的概念相混淆。(1)毒品、毒物、毒药和药品,这是一组相互之间存在关联,但具体内涵又具有显著差异的特有名词,基于本文研究的重点,将仅对“毒品”的内涵和种类范围进行解读。大众言及毒品,唯恐避之不及。由于潜藏内心的历史悲情和长期以来的负面宣传,中国社会对毒品形成相对固化的印象。任一事物都有自身的前世今生及其演化发展进程,无论是“毒品”这类物质,还是“毒品”这一用语,它们最早是从何时何地开始出现、传播及演化是一个值得探究并阐释的问题,这对于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现今和未来“毒品”的内涵、种类及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乃至对现今和未来“禁毒”工作的内涵、范畴和方向具有参考意义。

一、“毒品”溯源问题的逻辑起点

“毒品”一词不是外来词汇,而是在中国特定历史环境下逐渐约定俗成的一个特有名词。需要说明的是,毒品作为我国现今的法律用语和社会用语,有其特定的法定内涵和种类范围,由此也形成了大众、社会和学界对毒品的基本认知,本文将基于现今法律意义上对毒品的内涵和种类范围的理解,作为对“毒品”进行溯源解析的前提和基础。

(一)现今“毒品”的内涵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就是现今法律意义上毒品的定义。2007年颁布的《禁毒法》第2条对毒品的定义做出了实质意义相同的规定,(2)2007年颁布的首部禁毒成文法《禁毒法》第2条又几乎完全沿用了《刑法》第357条的表述,但也存在一处细微差异和一处显著差异。细微差异是指1997年《刑法》和2007年《禁毒法》对毒品定义的表述分别是“本法所称的毒品”和“本法所称毒品”,两个表述差一个“的”字,但不影响语义理解;显著差异是指《禁毒法》对毒品的定义增加了第2款的补充规定,即“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补充增加第2款的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行毒品的定义通过“有限列举加抽象概括”的方式对毒品应具有的属性进行了界定,并对“毒品”类物质的正当流通和使用给予法律保障。概括起来,现行定义下的“毒品”应当同时具备三重特征,一是具有“国家规定管制”的法律属性,二是具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自然属性,三是还应具有归类列管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的管理属性。世界上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很多,但都不天然就是毒品,只有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国家规定管制并列管于特定品种目录中后才可以说这个物质是中国现今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综上可知,中国现今对毒品的法律界定采取的“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既指明了毒品的主要种类以便于禁毒实践中的认定和操作,又概括出毒品的自然属性以弥补列举之不足[1]。我们还应认识到,“毒品”一词在中国更多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具有一定时空特征和历史属性,“毒品”称谓本身、内涵界定和种类范围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是存在差异和变化的,(3)譬如关于毒品的称谓,毒品是汉语特有的名词,在其他外语体系中并没有“毒品”对应的词汇。英语一般用药品(drug)指代毒品,吸毒也被称之为药物滥用(drug abuse),有些国家用受控物质(controlled substance)指代毒品,国际公约的正式文件则将之称为列入国际药物管制清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这些表述相对中性,侧重自然属性的表达,没有赋予主观色彩。当然,当前关于“毒品”的称谓乃至定义、分类和范围等存在改进的学术讨论甚至争论,关于“毒品”定义的界定将深刻影响我国禁毒工作和麻精药品监管制度。这是我们开展“毒品”溯源研究应当明确的前提和基础。

(二)现今“毒品”的种类范围

根据《禁毒法》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毒品的种类范围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截至2020年1月1日,我国现行列管的“药用类”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种类累计已达“431+n”,(4)根据2015年10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3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分别归类至《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5年版)以及后续以“公告”的形式陆续增列于上述目录中的品种。其中,药用类麻醉药品121种,药用类精神药品154种(第一类精神药品69种,第二类精神药品85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56+n种,共计431+n种。需要解释的是,“n”是指2019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根据该公告,芬太尼类物质不是某单一物质,而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公告所列一个或多个条件的芬太尼类物质[2]。因其化学结构不确定,衍生物质种类不确定,笔者将该类物质管制品种数设定为“n”进行计数,n是大于等于0的整数。

现行的毒品归类更多是基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理性质和管理需要进行的分类,其实毒品还有更多的分类方法。若从“毒品”溯源的角度分析,应按毒品类物质出现的先后顺序,可将毒品分为传统植物源性毒品和化学合成类毒品。传统植物源性毒品主要是指“海洛因类、大麻类和可卡因类”三大类传统毒品,这些毒品均可通过对罂粟、大麻、古柯植物的提取加工而成,这些植物现在法律规范的称谓是“毒品原植物”。因此,探究毒品原植物的发现和传播自然是开展“毒品”溯源的重要切入点。鉴于“罂粟及其制品鸦片”在中国社会的特殊历史记忆和较高社会认知,本文重点围绕罂粟以及罂粟提取物鸦片的发现和传播进行探究分析,而对大麻、古柯以及其他化学合成类毒品的发现和传播本文不做探究。

二、“毒品”溯源问题的多维度展开

(一)从时空维度上探究罂粟及其提取物鸦片的发现和传播

罂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草本植物,按照植物学上的分类,罂粟归属被子植物门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目罂粟科罂粟属的范围。罂粟的属名是以希腊文命名,其种名是以拉丁文命名,意为“催眠”,由植物学之父林奈(Linnaeus)1753年在其《植物种志》(Genera Plantation)一书中首次命名[3]。根据植物学中关于罂粟的进化史的研究显示,罂粟属产生于白垩纪甚至更早的地质年代,主产于中欧、南欧和亚洲温带,在地中海地区获得高度发展[4]4。罂粟属中有鸦片罂粟、虞美人等100多种植物,至少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可以提取“具有乳白色带有恶臭的汁液”[5]。鸦片罂粟则是可以大量提取鸦片的一种罂粟,也是对人类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种罂粟。因此,针对鸦片罂粟进行溯源分析是开展“毒品”类物质溯源的方向。关于鸦片罂粟的生活史模糊不清,不同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鸦片罂粟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有的认为鸦片罂粟是人工干预的产物,但人工干预的可能性较大。(5)具体观点可参见:马丁·布恩,鸦片史[M].任华梨,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1;连东.“今年花落颜色改”——嘉道年间罂粟种替换原因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2(1):133-144+198.不管是人工干预还是自然进化,鸦片罂粟的最早种植可以追溯至人类文明的早期,许多学者基本认同鸦片罂粟最早应起源于欧洲。因为目前有证可循的是在德国西部的莱茵河流域发现了最早的罂粟遗存,时间大约在公元前4600年前的线纹陶文化时期[6]。公元前4000年前后的罂粟遗存明显增多[4]5。在现今瑞士湖边桩屋村新石器时代的遗址中发现了人工种植的鸦片罂粟,时间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7],这说明人工种植鸦片罂粟至少可以追溯至6000多年前。人工种植鸦片罂粟的主要目的可能是饲养动物,也可能是人类食用,后来又逐渐发现其医疗价值。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及后来的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帝国时期,都有很多关于种植罂粟或以罂粟为元素的雕刻作品的历史记载。以鸦片罂粟为代表的罂粟植物之所以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源于其所含生物碱的成瘾特性和独特的医药价值以及由此引发的宗教崇拜和后续的鸦片贸易。罂粟及其提取物鸦片的医药价值在人类医学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罂粟及其提取物鸦片在地中海地区的出现和广泛传播,一方面归因于自然因素,另一方面归因于地理因素,更多则是特殊的社会文化因素。在古希腊文化中,希腊人除了继承食用罂粟的传统外,罂粟的使用往往和宗教祭典联系在一起,很多古希腊的神话人物和罂粟相关。鸦片是将从罂粟蒴果中提取的浆汁凝固加工而成,人们是先发现罂粟,后发现鸦片。据考古和文献资料显示,最早发明切割罂粟蒴果获得鸦片的方法可能是青铜时代的塞浦路斯人,(6)英国化学家约翰·埃文斯 ( John Evens)曾在一件3500年之久的塞浦路斯陶瓶上发现了鸦片的痕迹,这表明新石器时代的居民已是在有意识地使用鸦片。参见:Renfrew C.Archaeology:Theories Methods and Practice[M].New York:Thames and Hudson Ltd,1991:241.转引自:王纪潮.底也迦考——含鸦片合方始传中国的问题[J].自然科学史研究,2006(2):139-148.这在一些考古发现的器具和书籍中均有相关记载,鸦片一词也被称为是一种“来自塞浦路斯的油”[8]。塞浦路斯的鸦片传入埃及后,古埃及人很快发现了鸦片的药用价值。公元前1550年,埃及的第一部药物志《埃伯斯纸草书》里面记载的药方中就有鸦片这一药物,这是目前发现的最早关于鸦片医药价值的文字记录[4]19。古希腊的医学先贤同样认识并重视鸦片的医药价值,公元前5世纪,“欧洲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的文集中明确提出鸦片的两种制法,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提到了鸦片的催眠功能[4]21。当希腊文明逐渐衰落之后,罗马文化继承了希腊文化的衣钵,继续发扬鸦片的医药价值。比如,公元1世纪,古罗马药物学家迪奥斯科里德斯(Dioscorides)在《药物论》中详细记述了鸦片的制取方法和医疗作用[9]。公元2世纪,古罗马著名医生盖伦(Galen)已将鸦片当作万能灵药[10]。随着罗马人对鸦片的广泛使用,使得罂粟和鸦片自罗马帝国扩张传播至阿拉伯地区,又随着阿拉伯帝国继续向东方传播。综上概括来说,从现有的资料和研究发现可知,罂粟及其提取物鸦片起源于欧洲中南部,发扬光大于地中海沿岸,在特殊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其宗教和医药效用对其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随着国家的政治影响力和军事扩张而继续广泛传播。

(二)从时空维度看罂粟和鸦片在中国的出现及传播

众所周知,罂粟和鸦片深刻影响了中国近代历史的进程,对中国社会影响之深远毋庸置疑。根据文献史料和学者的观点可知,中国不是罂粟的原产地,罂粟和鸦片应当都是由域外传入中国的。罂粟和鸦片传入中国是中外不断交往的结果,也是东西方文明不断交融的结果。

目前关于罂粟和鸦片传入中国的准确时间存在不同的说法[7,11-12],但有据可查的记载是,罂粟应是由阿拉伯人经波斯和中亚,沿着古丝绸之路进入唐代的中国。唐代医学家陈藏器的医学著作《本草拾遗》和唐代诗人郭震的诗《米囊花》(即罂粟花)均是关于罂粟的描述和记载,这可能是罂粟传入中国的最早证据之一。(7)唐代医学家陈藏器(687—757年)在《本草拾遗》中引用嵩阳子的话写道“罂粟花有四叶,红白色,上有浅红晕子”;唐代诗人郭震(656—713年)在《米囊花》中写道:开花空道胜于草,结实何曾济得民。却笑野田禾与黍,不闻弦管过青春。参见:连东.鸦片罂粟史欲望、利益与正义的战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8:38。关于鸦片传入中国的时间,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鸦片是随阿拉伯使者,在给当时的唐朝皇帝进献贡品时来到中国的。我国所称的“鸦片”一词是音译词,用英文表示为“opium”,它是由希腊语中的“opion”(罂粟汁液之义)一词演变而来的[13]。据《旧唐书·拂菻传》第198卷载,乾封二年(即公元667年),拂菻王派使者入唐,进献底野伽[14]。拂菻旧称大秦,原为东罗马帝国的一部分,此时已是阿拉伯帝国的一部分。“底野伽”是“Theriaka”的音译词(也有史料记载为“底也迦”),它是当时一种疗效极佳的解毒药,是西方珍贵的药材,据说由600种物质混制而成,其中含有鸦片成分。由此可知,阿拉伯人在献“底野迦”的同时也将“鸦片”带到了中国。当然,此时的“底野迦”只是一种朝贡的珍贵药材,而非现今意义上的毒品。而公元667年通常被认为是文献记载含鸦片成分的合方进入中国的最早开始。但在公元659年唐高宗李治时期,由政府组织药学家苏敬等主持编撰的药典——《唐本草》中已记录了一种名为“底也伽”的药物,比《旧唐书》记载的阿拉伯商人献“底野迦”的文字记录早8年,并明确记载其药用效果。(8)《唐本草》成书于唐高宗四年(659年),书中记载:底也迦,味辜苦,平,无毒,主百病,中恶客忤邪气,心腹积聚。出西戎。云用诸胆作之,状似久坏丸药,赤黑色。胡人时将至此,亦甚珍贵,试用有效。新附。参见:苏智良.中国毒品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24。由此可知,罂粟和鸦片传入中国的准确时间虽无从考证,学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上述说法是相对流行的观点和认知。

经过公元8世纪的传播,罂粟已经为中国社会所认识。9世纪的晚唐诗人雍陶的诗《西归出斜谷》中吟道“万里客愁今日散,马前初见米囊花”,作者以花寄托乡愁,可见种植之广泛。到了宋代,中国人对罂粟的认识更加深入,种植也更加普遍,除了观赏功能,医用功能凸显。人们将罂粟壳和罂粟米制成各种药膳使用,这些都说明罂粟在当时的社会日常生活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4]39。在明代,我国已掌握了采集和炼制鸦片的方法,其中李时珍全面总结了罂粟的药用价值并详细记录各部分的药性和功效。《本草纲目》中称鸦片为“阿芙蓉”,是阿拉伯语“Afyun”的音译(也有记载为“合甫融”),称“阿芙蓉前代罕闻,近方有用者,云是罂粟花之津液也”[12]。综上来看,从“底野迦”传入中国,历经唐、宋、元、明各代,漫漫岁月近千年,鸦片及其植物主要限于观赏、食用和药用,更多依托其自然属性进行利用和表达,并未成为现今意义上的毒品并形成严重泛滥和危害,至于明末出现的鸦片滥用以及清时期的大规模鸦片泛滥和罂粟广泛种植则是多重复杂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

(三)从法律维度看现今意义上的“毒品”在中国的出现

明末清初,中国社会开始出现非医疗和非食疗目的的鸦片滥用,这其中既有外部输入增加的原因,又有吸食方法改进的因素,并且从有限的特定滥用群体开始向普通的社会大众蔓延,当政者出于维护道德风俗和统治秩序的考量,开始逐渐强化对鸦片的政府管控,此时具备现今法律意义特征的“毒品”类物质开始在中国首次出现。

中国人非医疗目的直接吞服鸦片始于何时没有确切的史料记载,但明末皇帝明神宗吞服鸦片的记载尤为引人注目。由于鸦片的神奇药效,明万历十七年(公元1589年)已将其列为纳税之药物[15],鸦片已是外国输入中国的重要商品,此时仍是一种合法的、高级的进口商品。滥用鸦片之风首先出现在朝廷贵族,他们以一种享受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社会。由于鸦片特有的成瘾性,久服必成瘾,宫廷内部的滥用问题开始出现,明神宗就是典型代表。(9)据《神宗大事纪要》记载:帝之倦于正朝,多年不见臣工,实为奸臣毒药所蛊。明神宗吸食鸦片的原因是因为奸臣所害,还是自己有意所求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应该就是一位鸦片成瘾者,这一论断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考古所证实。1958年,中国考古学界对其陵墓进行发掘研究,发现明神宗的头盖骨中发现较多吗啡的成分残留。参见:苏智良.中国毒品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30。明神宗在位48年,因吞服鸦片成瘾,竟常年不理朝政,令人叹为观止。但此时的鸦片和吞服食用鸦片的行为仍不能称之为现今意义上的“毒品”和“吸毒”行为。

随着哥伦布“地理大发现”开启殖民美洲的历史进程,原产于美洲的烟草随着殖民者开始向世界各地扩散[12]。1575年,西班牙人将烟草从美洲引入其在亚洲的殖民地菲律宾,烟草在东南亚的传播引发了传统鸦片消费方式的变革。鸦片和鸦片烟(烟草和鸦片的拌合物)是两种不同成分的物质,吞服和吸食是两种不同的服用鸦片方法。吸食鸦片是从吸食烟草的方法中发展而来的。17世纪早期,爪哇人开始将烟草与鸦片拌合,将吞食鸦片法更改为烟草的吸食法。明末清初,在爪哇的荷兰人或华人将当地吸食“鸦片烟”的方法传到了台湾,再由台湾传到东南沿海又逐渐蔓延至中国大陆,中国人使用鸦片的方法从吞服鸦片逐渐取代为吸食混合鸦片烟。(10)关于鸦片烟和鸦片的由来及关系补充说明一下,在乾隆中后期,单纯吸食鸦片法又迅速替代了混合吸食鸦片烟法,但继续沿用了“鸦片烟”一词,此时“鸦片烟”成了“鸦片”的同义词。吸食方法的变革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后果,再加上葡萄牙殖民者以及后来的英国殖民者开始大力推动对华鸦片贸易,导致中国鸦片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并最终酿成近代中国严重的社会危机。

渐增的鸦片滥用者和鸦片烟馆的兴起,迫使清廷开始严肃对待鸦片问题。清政府出于道德风俗和统治秩序的考虑,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鸦片烟禁令——《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该条例被禁毒史学界视为中国官方层面依法开展禁烟禁毒斗争起始的标志[15]。需注意的是,这个法令直接禁止的是“鸦片烟”,并非直接禁“鸦片”,单纯的鸦片仍是一种合法的药物,只有加入烟草制成鸦片烟才是严惩对象。“鸦片烟”具有当今“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自然属性,这一法令相当于赋予了“鸦片烟”具有“国家规定管制”的法律属性,此时的“鸦片烟”就基本具备了现今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说,具有现今“毒品”自然属性的物质应该很早就存在并且很多,但具有现今“毒品”法律属性的物质最早应该是1729年纳入当时清政府管制的“鸦片烟”[16],当然,这个“毒品”是现今法律意义理解下的毒品。因为,这个世界上“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很多,但并不天然就是毒品,只有经过特定法律程序,“国家规定管制”并列管于特定目录中后,才可以说这个物质同现今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具有相似的特征。

(四)从词源维度梳理中国“毒品”用语的由来和内涵演变

从某种意义上讲,从词源维度梳理“毒品”用语的由来及内涵演变,不仅可以分析大众对此类物质的认知态度,而且可以分析在语词创制之时政府对“毒品”类物质的管制政策倾向,更可以分析法律规范视野下“毒品”用语的准确性和毒品定义的科学性等问题。

自1729年雍正皇帝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烟条例以来,官方和民间长期使用“鸦片”“鸦片烟”“烟毒”“土药”等用语,用于指代朴素意义上的、已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以“鸦片”为代表的所谓“有毒害之物品”。在禁烟的大背景下,鸦片的称谓被任意形塑,具有多义和微妙差别的各式字眼被用来指代鸦片,例如,鸦片也被称为“烟”“药”“土”以及“毒”等[17]。清朝末期,随着中国社会大范围滥用鸦片,人们发现更多的滥用物质开始出现,“鸦片”一词已经不能代表中国人对这些成瘾性物质的概括和厌恶。在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开始出现用“毒”来表述和形容成瘾性物质,“鸦片烟毒”开始联用,“烟”指传统的鸦片,“毒”一般指不断出现的更多成瘾性物质。(11)早前也有以“毒”指代鸦片之说法,比如最著名的是1838年9月林则徐给道光皇帝的奏书中指出:殆流毒于天下,则为害其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此处的“流毒”即指鸦片。20世纪20年代,“毒品”作为一个社会用语开始在中国使用,并且在法律文件中出现。例如,1924年8月,在上海成立的民间禁毒组织“中华国民拒毒会”呼吁当局厉行禁烟,在其提出的“八条建议”中的第一条提道:严禁外国毒品在各埠入口[18]147。1928年3月,民国政府颁布的《刑法·鸦片罪》中规定:对于制造、贩卖、吸食烟毒品和开烟管、种植罂粟以及施打吗啡针等犯罪行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如制造或贩卖毒品者处5年以上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18]139。1935年4月4日,民国政府颁布《禁毒实施办法》和《禁烟实施办法》,实施所谓的“二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18]177-178。1946年8月2日,民国政府颁布修正的《禁烟禁毒治罪条例》(12)此条例的前身是《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此条例又是现今中国台湾地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前身。中规定:“本条例称烟者,指鸦片、罂粟种子及麻烟或其配合之抵瘾丸药。称毒者,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色毒品。”这充分显示“烟”和“毒”被赋予了不同的法律含义[16],“烟”与“毒”分别立法和区别对待的做法,表达了当时对自然来源的“烟”与人工合成的“毒”不同程度的管制态度和管制策略。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正式法律文件中仍多以“鸦片烟毒”指代鸦片类毒品,而非指代“鸦片和其他毒品”[19]。例如,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并列使用了“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的表述。通令中虽有“毒品”一词使用,但仍未对“毒品”给出规范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多种罪名,(13)1979年《刑法》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然未明确毒品的法律定义,而是采取有限的列举法限定毒品的范围[20]。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结合我国禁毒斗争的形势,首次直接规定了毒品的定义,即“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一明确界定具有多重意义,是一次颇具创新性或者在某种意义上对毒品内涵具有奠基性的规定:一是首次界定了中国“毒品”的法律内涵;二是首次将毒品的自然属性界定为“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首次将“毒品”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间的内在关联通过法律予以正式确认;三是首次尝试“有限列举加抽象概括”的方式确定毒品的种类范围;四是长期以来使用的“烟毒”等措辞彻底被废除,形式上统一使用“毒品”这一法律用语。此次对“毒品”的规范界定直接影响了后续1997年《刑法》对“毒品”定义的修订(14)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第357条与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第1条的表述存在两处差异:一是列举的几种常见典型毒品,《刑法》的表述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 (冰毒 )”;二是《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国务院规定管制”更改为“国家规定管制”。这些差异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禁毒斗争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立法和行政活动的规范化。和2008年《禁毒法》等法律文件对“毒品”的定义和理解[21]。综上可知,我国对“毒品”的法律定义采取的是“有限列举加抽象概括”相结合的定义方法,既指明了现阶段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便于禁毒实践中的认定和操作,又概括出毒品的自然属性以补充列举之不足[1],为后续毒品(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调整变动提供操作空间和法律依据。

毒品的定义集中反映了国家开展禁毒工作的意志和方向,并将强烈影响社会大众对“毒品”类物质的认知和态度,关于定义“毒品”的核心要素和表达方式仍需深入论证。

结 语

无论是从时空维度探究在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及其制品鸦片发现和传播的脉络与特点,还是从法律维度追溯中国现今法律意义理解下的“毒品”类物质的最早出现时间,均显示“毒品”类物质并非具有某种“原罪”,现今人们对“毒品”污名化的认知其实存在一定的偏差。世界上具有精神活性的物质很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也很多,有些物质从最初的植物,可以演变为食物,也可以供人类观赏,更可以成为人类解除病痛的良药,但由于人类自身欲望控制的欠缺以及一些国家错误的“毒品”政策,导致此类物质在世界范围内形成非积极目的的制造、流通和滥用,从而引发诸多影响人类健康、危及社会治安、影响国家安危的负面后果,转而引发人类社会对“毒品”类物质的负面评价。因此,“毒品”作为一个社会用语,一个法律用语,更是一个近代特定历史背景下建构出现的中国本土词汇,不仅应以历史的眼光客观审视“毒品”的由来和称谓,更应以发展的眼光探讨“毒品”的内涵和范畴。当前,“毒品”品种目录中的有些物质确实已暂时失去其正面价值,有些物质正在发挥其独特的、正当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价值,还有一部分尚不知道其是否具有正面价值,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都在“毒品”的品种目录中。禁毒不是消灭毒品这类物质,而是管控毒品(Drug control)这类物质。减少毒品不当使用引发的各类公共卫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维护此类物质的合理使用,这才是现今大力开展禁毒斗争的真正意义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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