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君,肖楚钢
(1.湘潭大学 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失信惩戒是国家机关审查认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后,强制限缩失信主体信用权益、减损信用利益的惩罚方式。当前,我国失信惩戒机制显现的惩戒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但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必要的法律规制却依然空缺[2],甚至由于违反依法行政、尊重保障人权、不当联结禁止、比例原则等法治国原则,使得失信惩戒机制面临重大的合法性危机[3]。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包括:失信惩戒制度如何确定立法价值取向,信用主体的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惩戒的类型和方式怎样分类,错误惩戒的救济措施以及责任如何划定。如果不予深入研究,我国失信惩戒治理边界模糊的症结很难根本解决。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于法律层面规范失信惩戒机制,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首要问题,立法价值取向的优劣直接决定法律规则水准的高低。在立法价值取向模糊的背景下,不少信用主体出于经济理性而选择收益更高的失信行为[4],这就显示社会信用状况恶化的根源在于信用法律制度和规则的不健全。相较于人们道德意识淡薄或道德水平偏低,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