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英,吴好庭,张 骊,李 宁,李 琰,娜 琳,王小慈,张存帅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 100081)
我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每年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实行兽药质量监督检查,有力推动了我国兽药质量的提升,有效保证了动物产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但是,随着国家有关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兽药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兽药产品品种和产量的持续增加,对我国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对欧盟药品(包括人用药品和兽药)的抽检管理进行了研究,并与我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进行了对比,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1.1 抽检责任部门
1.1.1 欧盟抽检责任部门 欧盟药品的审批程序分为国家程序(National Procedure)、各成员国之间的互认程序(Mutual Recognition Procedure)、分权审批程序(Decentralised Procedures)和集中审批程序(centralised Procedures),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下属的欧盟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负责人用药品和动物药品的集中审批。EMA与欧洲药品质量与卫生管理局(European Directorate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EDQM)签署了对集中审批药品(Centrally Authorised Product,CAP)每年进行抽样和检验的合同,EMA作为发起者,负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EDQM负责,包括制定抽检计划、分配抽检任务、结果报告和提出后续处理措施等。另外,各成员国GMP检查机构负责从市场抽样;由欧盟成员国官方设置的,承担人用药品和兽药质量检验的官方药品控制实验室(Official Medicines Control Laboratory,OMCL)组成检验网络,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1]。EMA组织开展后续监管行动并公布最终抽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