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民
(浙江万向精工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1202)
2008年,我国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此后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共同构成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体系。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时间较短,正在经历从无到有、从自愿执行到强制执行的初期阶段。
融资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资源合理配置的保障,备受重视。内部控制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缺乏说服力,给企业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外部融资成本的风险溢价变高,加之信息不对称,使得部分企业存在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阻碍企业发展。
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一般是以影响程度为划分条件,目前主要有一般、重要和重大这三种不同的划分,同时我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又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所发布的认定标准自行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划分。2012年,有专家认为自行确定给予企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拥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企业可能会将一些重大缺陷将其划入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尽管2014年证监会与财政部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详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但在2016年,有专家以2014年部分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结果证明,即使有相关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中,仍有72.43%的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得到详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