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留白”做法使得劳动合同成为企业任意玩捏的“橡皮泥”,契约价值和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很容易滋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把签订“留白”合同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使其“偷鸡不成蚀把米”。此外,建议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以便从源头遏制“留白”合同。
前不久,江西籍保洁员丁翠竹与福州一家企业的3年劳动合同期满。其间,她因调休被人事部门认定为旷工并遭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时,她才发现,3年前她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留有空白,如今该合同上盖的是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章,且收入一栏所填数字比实际收入少了近一半。
丁翠竹的遭遇并非个例。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企業常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处“留白”,以便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出现工伤时,按照有利于企业的标准“填空”。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违法用工风险,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者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相关信息系用人单位事后自行填写,因此在劳动纠纷维权时百口莫辩,困难重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在于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不过,一些劳动者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更多关心工资能不能拿到手,并不留意劳动合同中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