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伟芳
公益訴讼是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权实施的重要途径。目前有关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依据《环境保护法》(2015年版)第2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诉请追究未认真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为此,应适时修改现行《文物保护法》,增加“国有文物公益诉讼”条款,构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文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在我国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推动文物的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同时也能够提升公众的文化意识和文化自觉。提倡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其理想目标就是在政策的决策阶段将公众意见采纳其中。
目前有关文物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2015年《环境保护法》在总则第5条中首次明确“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并在第5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途径、内容、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2018年7月,生态环境保护部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是目前我国公众(通常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文物保护领域,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