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及其法律重构

2021-04-22 05:39:37康韩笑祁占勇
高教探索 2021年3期

康韩笑 祁占勇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属性存在着性质不明、定位与中外合作办学本质属性冲突、与现实发展相脱节等现实困境。基于国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及我国发展实情,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将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为公益公司法人,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有助于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现实困境;法律重构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教育对外开放重大改革措施,多次对教育对外开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教育對外开放的路径之一,是要与国际一流资源合作实现高层次的合作办学[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承载着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使命,既能增加我国国际人才竞争力,促进国际间教育沟通和合作,也是实现教育国际化的关键所在。基于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模糊的法律地位,既不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更不利于优质教育资源进入我国。法律地位一般指权利主体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是决定他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的性质和内容,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不以个人意志变化而转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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