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再造
——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切入

2021-04-27 03:20:48宋连斌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宋连斌,陈 曦

近年来,随着仲裁的发展,实践中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现象屡有发生,出现当事人利用仲裁私密性恶意侵占案外人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以及裁决确认事实对案外人产生不利预决效力等情形。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仲裁裁决,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仅限于仲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当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只能依赖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作为一种尝试,2018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一次引入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这是对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和监督制度的重大革新,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提供亟须的制度支持。自此,仲裁案外人与仲裁当事人相对应,成为我国仲裁法律中具有特定权利的概念。然而,自《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实施以来,案外人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效果并不理想。笔者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共搜集相关裁判文书有效样本342件,其中仅有39例被裁定不予执行。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一定困境,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亟待完善。本文旨在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实践情况为参照,通过对该制度的学理分析,探讨我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再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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