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辉,何成志,彭 旭(贵州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贵阳 550005)
(1)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笼统,依法监理较为尴尬。在现有的法规、规范中,对安全监理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执行难度较大。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所谓“发现”,是指“通过对一个目标的研究或经验而找到”,而本条规定里并未直接明确目标,但可解释为工程的全范围、全过程,目标宽泛;再则,“发现”是必须发现还是可能发现,也无从判定,工程上任何事故均可归责于监理“未发现”。再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其中,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明确,谁确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明确,现场监理是怎样的监理不明确;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参建单位、不同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理解差异较大,甚至有人认为,只要涉及安全的,都是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时争议颇多。因此,安全监理法则过于原则性,责任范围宽泛,依法监理较为尴尬。
(2)工程环境复杂险恶,安全监理极具挑战。大部分电网工程建设规模属中、小型工程,如输电线路工程、配网工程等,具有散小、点多、占线长、作业点频繁变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