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引出的经济补偿闹剧

2021-04-29 09:24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期
关键词:补充协议名下人民法院

>>假离婚是应对房产调控政策最常见、最普遍的手段。 谢峥制图

每逢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各种各样的对策就会应运而生,假离婚则是其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手段。调控政策本意是抑制高房价的,可房价并没有被扼住,却把一些人的婚姻给撼动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陈玉民和兰桂花本是一对夫妻,两人为了买房改善居住条件,便合计办理“假离婚”手续。岂料,事后陈玉民假戏真做,才离不久,便转而跟另一个女人闪婚。兰桂花自知中招,心理很不平衡。但为了让陈玉民付出代价,急中生智的她按捺怒火,心平气和地要求陈玉民再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由陈玉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陈玉民为了摆脱眼前的窘境,便敷衍地按照兰桂花的提示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之后才发觉欠妥,于是开始反悔,并拒绝再支付款项。最终,双方争执不下,闹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这个别有用心的陈玉民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之约定,累计应向兰桂花支付170 余万元!此时的陈玉民,悔得肠子都青了。

“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

兰桂花与陈玉民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接触一段时间后,双方感觉还行,便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两年,生育一小孩儿。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很快就到了入学的年龄。这时,夫妻均认为孩子需要有一个独立的空间,而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显然不够用。怎么办呢?过去曾经贷款买过房,如果再买,首付比例肯定要比首套房多几成,贷款利率和契税也比购买第一套房多出不少。苦思冥想后,陈玉民仿佛突然开窍,一拍大腿,说他想起之前有位朋友曾用过的一个妙方——那就是把现住房卖掉,然后办理假离婚,再分别以各自名义购置大点的房子,买好之后随即复婚,只需要去两次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签几个字,就能省下一笔不菲的金钱,何乐而不为呢?

听罢陈玉民的“锦囊妙计”,兰桂花觉得这不失为一个规避政策的好点子。于是,她竖起大拇指夸陈玉民不愧为“现代诸葛”!并当场拍板说:好!这一切都听你的。

于是,两人打着“一举两得”的如意算盘——双方分别购置房产即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心动不如行动。2018年2月,兰桂花与陈玉民迅速办理离婚手续,并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儿由陈玉民抚养,兰桂花每月支付500 元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将房屋出售后,同年4月至7月,兰桂花与陈玉民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市内某小区的房产。其中,位于该小区21 栋的房子登记在陈玉民名下,位于26栋的房子则登记在兰桂花名下。其间,陈玉民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15 万元的小轿车。

岂料,计划没有变化快。当各自买好房屋不久,兰桂花就向陈玉民提出复婚要求。可令她始料不及的是,却遭到陈玉民的严词拒绝。理由竟然是他与另一名女子结婚了,且现任妻子已经怀孕,他无法复婚……

索要补偿遭遇出尔反尔

突如其来的棒喝,无异于晴天霹雳!冷静下来之后,兰桂花细想,她与陈玉民离婚才5 个月,对方就另结新欢,且现任妻子珠胎暗结,其应该早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出轨行为了,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由于陈玉民未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所以兰桂花恳请陈玉民再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以求她心理平衡。

自知理亏的陈玉民,虽然极不情愿,但又找不出理由,只好于8月中旬敷衍地与兰桂花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兰桂花名下的房子,由陈玉民代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贷,陈玉民名下价值15 万元的小轿车归兰桂花所有等条款。

然而,上述《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签订后,陈玉民仅支付了兰桂花5 个月的房贷便拒绝再付,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令兰桂花非常伤心。于是,她多次找到陈玉民协商却未果,只好自己支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贷,并在当年7月写下一纸诉状——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将言而无信的陈玉民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玉民履行《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责任。

2020年1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兰桂花向合议庭成员陈述了自己与被告陈玉民因为买房事宜,双方同意办理“假离婚”,并约定购买房屋后就复婚,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对小孩儿抚养一事进行了约定,其他并未作任何处理。之后,她发现陈玉民并不肯兑现“复婚”的约定,认为其存在欺瞒行为,于是要求对方再签一份《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用作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陈玉民也同意了,并自愿签订。因此,她认为该《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内容合法合规,陈玉民应当按约定承担责任。

陈玉民则认为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的约定。而且,我国婚姻法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规定。她与兰桂花离婚时,是双方经过了深思熟虑才签订《离婚协议》的,该协议已经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离婚后,她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兰桂花无权干涉,以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兰桂花造成任何影响。

陈玉民还当庭提出,兰桂花要求她后续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存在胁迫的情形,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故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试图组织调解无果,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离婚协议补充条款》受法律保护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桂花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进行的“假离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当事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现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兰桂花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关于双方争议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陈玉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在兰桂花胁迫之下签订的,故法院对陈玉民的主张不予采信——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虽然补充条款中出现“由陈玉民代为支付”的字眼,但结合补充协议的内容、陈玉民陈述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是位于26 栋的登记在兰桂花名下的房产按揭款由陈玉民承担;另外,陈玉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被兰桂花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陈玉民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陈玉民名下车辆问题,该车辆已由兰桂花为陈玉民垫付购车剩余车贷9 万元,车辆现已过户至兰桂花名下,陈玉民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兰桂花相应垫付钱款。

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玉民向兰桂花支付2019年全年房贷6 万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 元/月、车辆贷款9 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玉民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并无不当。于是,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维持了原判。

这场官司虽然兰桂花胜诉了,但婚姻散了,她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对于一个家庭观念很强的女人来说,其更看重的是家庭而非金钱。

透过本官司,兰桂花终于领悟到,感情这东西有时微妙多变,婚姻也并非一直固若金汤。当下这杯假戏真做的苦酒,她只能和着泪水一并吞进肚里。谁叫她在利益面前头脑发热?最终为了一套房子,搞得婚姻支离破碎?

当然,话又说回来,这场“假离婚”,也许只是起到一个推手的作用。摧毁婚姻的真凶,或许是两颗渐行渐远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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