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吴 婧 颜冯薇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提要]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方式能够优化城乡人地资源配置,节约集约用地。不同类别的农村由于自然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宅基地补偿方式方面各有其特点。本文针对实践中农户权益受损、补偿不到位、宅基地退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提出各级政府应在依据普适性政策制定合理补偿标准的同时,根据地区差异,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从而引导农民有序退出宅基地等建议。
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978 年我国城镇人口有1.7 亿人,2019 年我国城镇人口增加到8.5 亿人。2014 年我国人均村庄用地约240 平方米,已超过国家标准。而从建设用地情况看,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居高不下,部分地区空心村及闲置用地比重达10%~15%。农村人口大规模进城,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农村居民点空闲和闲置用地面积达3,000 万亩。为优化人地资源配置,政府开始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然而,由于农业生产不方便、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等问题,农民退出宅基地积极性并不高。只有农民权益保障到位,宅基地退出实践才能稳步推进,如何建立符合农民预期、优于宅基地保障的补偿方式,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符合农民心理预期的补偿方式。刘双良(2020)认为应完善宅基地改革与住房保障联动机制,为农民提供差异化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