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曦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水环境治理一直是重要的公共问题。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水环境治理应该顺应时代潮流,运用现代化、科学化的治理方法和治理框架,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
当一个行动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影响到其他行动主体的决策和行为时,协作对于解决跨越组织和管辖边界的棘手问题变得至关重要。[2]由于水资源是流动的、分布不均匀的,且与其他地球圈层密不可分,治理起来自然需要跨职能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协作。[3]协作有很多优势,但同时也包含着一些风险。[4]为了应对风险,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决策者制定了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或称为“机构”,[5]机构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简称ICA)的方法已应用于若干政策领域。其最大规模的实证研究集中在资源管理方面,特别是水资源领域。[6]将权力下放给多个责任主体时,可能造成机构性集体行动困境(ICA dilemmas),后文将对其内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阐释。困境需要运用一些“整合机制”(integration mechanism)来进行改善或消除。我国的水环境治理从“九龙治水”的局面到如今河湖长制的推行,流域治理一体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若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合作的情况下,就必须探索出有效的区域治理机制。
大多数的协作都要求机构化设计和资源的利用与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