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浩,郑 跃
(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与沿线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深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与美、日、韩、欧洲国家、金砖国家、中非等国建立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我国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面临着著作权方面的严峻局面,传统的著作权机制转型不可避免,如何降低侵权风险保证更好的网络信息化服务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各国服务业价值地位的发展[1],但由于网络信息资源边界模糊,法律设定不全面等问题使得出现各类侵权风险[2-3]。当前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与管理的研究较多,如W herry认为数字时代技术下应当将技术因素考虑到法律制定中,以防范技术原因可能产生的风险[4];李婵认为监管成本、维权成本、支付成本、处罚力度等因素会直接影响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策略选择[5];A nna等认为当前的著作权法应解释并引导用户更好的使用信息和服务[6];Yu等通过XML建立电子文献传递系统,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解决授权付酬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7];曾永梅通过构建SD风险演化模型分析并对模型进行仿真分析,认为结合多因素的动态的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规操作率[8]。Roberto等通过数字版权保护(DRM)工具来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监管保护存在的许多问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