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鸿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启了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同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减负,体现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所以,对于职工的每一项收入,公立医院作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将职工来自医院的全部收入纳入个人全年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时上缴财政。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国家及地方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公立医院个税款项缴纳情况的审查亦愈加严格,对漏扣、少扣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将更加严厉;同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医院是否按时足额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个人信用程度[1]。
随着公立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收入项目也不断增多。目前主要以工资、奖金收入为主,夜餐费、劳务费等收入并存。一方面,医联体建设等新医改政策使得医务人员的工作地点不再局限于本单位,来自其他医院的会诊费、外聘专家费等都属于个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不仅仅是医务工作,还有来自科研、带教的收入,这些收入存在发放时间不确定、形式灵活多样的特点,这就为个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带来了困难的同时也增加了职工的潜在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