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夷坚志》中记载了宋代与蛊毒相关的案件和故事、蛊毒类型和蛊毒的制作方法。利用各种形式的蛊毒进行犯罪,不仅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对社会也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从《夷坚志》可以看出宋代造畜蛊毒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最终演变成犯罪。对此,《宋刑统》将其列为“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并细致地作出了与之相关的种种情形的规定。
关键词:宋代;蛊毒;法律;《夷坚志》
一、《夷坚志》中的蛊毒案件
《说文解字》将“蛊”定义为:“蛊,腹中虫也。《春秋传》曰:皿虫为蛊,晦淫之所生也。枭桀死之鬼亦为蛊。”1宋代史书中多有描述涉蛊案件,《夷坚志》中也有诸多记载,现取以下两例:
黄谷蛊毒
淳熙二年,古田人林绍先母黄氏遭毒,垂尽,其家人曰:“若是中蛊,当烧床簧照之,必能自言。”黄氏遂云:“某年月日,为黄谷妻赖氏于某物内置毒食我,其所事之神,今尚在谷芳里厨中。”绍先即告集都保,入谷家开厨,得银珂锁子、五色线环珓及小木棋子,两面书“五逆五顺”四字,盛以七孔合,又针两包,各五十枚,而十一枚无眼,率非寻常人家所用。既告官,捕谷,讯鞠则佯死,释之则苏,类有鬼相助。会稽俞靖为主簿,府帖委治此狱,其奸态如在县时。靖无以为计,惧其幸免,不甚愤呵,系于庭下,砺刀断其首,贮以竹篮,持诣府自劾。
府帅陈魏公具以状闻,诏提点刑狱谢师稷究实,谢与丞尉亲到谷家,蜈蚣甚大,出现,谢曰:“此明证也。摄赖氏还师自临考之。”三日狱具,亦论死。所谓顺逆棋子者,降虫之时所用以卜也,得顺者客当之,逆者家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