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首次专门为保护湿地立法。湿地保护法草案1月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什么要专门立法保护湿地?将怎样保护和修复湿地?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时介绍,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草案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根据实践中湿地管理情况,水田和人工养殖水域等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江河、湖泊、海域等湿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适用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湿地保护,与水、农地、海洋、森林、渔业、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密切相关,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也因此在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但这种间接、零散的规定很难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影响到湿地作为生态空间、生态要素的功能发挥,比如关于湿地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的规定就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