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星,周嘉敏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行政处罚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其引发案件的数量一直占据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榜首[1]。在环境保护领域,有学者检索统计了27件环境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处罚类案件17件,占全部案件的63%[2]。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修正实施以来,环境行政处罚面临着更为严格的法治行政的要求和挑战,也必须面对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在现代环境行政过程中,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行政中简单的“命令与控制”模式,而是呈现出“交涉互动性”[3]。对这种交涉互动的关键环节,环境行政主体应以相应的程序进行保障,环境行政主体不仅应确保行政活动的形式合法性,更应实现其实质合法性抑或功能性[3]。本文主旨是分析环境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被告败诉的具体情形和事由,通过具体案例透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理论议题与实践误区,以期推进相关学术研究,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法治化水平。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环境行政处罚中被告(环境保护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败诉的案例,笔者以此作为检索条件,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仔细筛选出了122个案例进行研究(1)以“环境行政处罚”作为检索关键词,案件类型为“行政案件”,参照级别为“法宝推荐”,从中筛选出被告(环境保护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败诉的案件,具备一定的随机性和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