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云娇,尚 将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增点,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据统计,2019年1—11月,全国的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13 848件,其中57.51%的案件集中在环境资源领域[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会有力释放行政诉讼制度的能量,而且将积极拓展司法对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的空间,开启司法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中国模式[2]。然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务中呈现出检察院起诉易、法院判决难的境况。那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现状究竟如何?又难在何处?如何能够解决?等等,这些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方式的司法样态,优化其裁判方式有利于厘清法院承担环境规制职能的边界与作用,有利于督促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职能,进而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005年国务院明确指出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同时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公诉制度(1)参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十九条。,但该制度的出台却比较缓慢。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不乏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但法律依据的缺失使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