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亮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当前,我国环境治理领域出现了政策扩散现象,一些治理领域获得成功的做法容易被作为“示范样本”推广到其他治理领域,呈现出治理机制趋同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河长制”在治理河流、湖泊中取得较好成效,在林业、草地、海洋、滩涂等其他领域也建立了“湖长制”“林长制”“草长制”“湾长制”“滩长制”等N类“某长制”,这种“某长制”治理模式通过建立省、市、县、乡4级党政领导负责制,完善生态绩效和督查考核,形成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碎片化”治理转变为整体性的配合,解决自然资源治理中跨区域、跨部门治理等突出问题[1-3],上述做法也向其他环境治理领域进行了移植[4-5]。
趋同式环境治理是否能够全面解决其他领域的环境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有学者担心这种趋同治理机制会出现“南橘北枳”的境况。以“河长制”的推广为例,陈涛认为“河长制”扩展到其他领域有其逻辑合理性,但是,“某长制”的实施也使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公众力量容易被忽视,导致治理绩效“内卷化”[1]。王琪等研究也发现,参照“河长制”建立起来的“湾长制”作为海洋环境治理的优化路径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但“湾长制”也具有对个人权威依赖的风险,高位驱动下的治理模式缺乏长效性、持续性,容易产生对“运动式”治理手段的依赖,他们还指出,由于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的物理属性,使得海洋环境的治理不能仅仅依赖属地治理,还需要兼顾陆海联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