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耀雄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TCPA),禁止了很多侵扰电话用户隐私的行为,包括未经被叫方明示同意使用的电话自动拨号系统、机器模拟人声或录音发起呼叫等行为。违者每次赔偿500美金或按最高标准赔偿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倍。这部法不是一部独立法典,其被整合进1934年电信法的一个条款。1996年对整部电信法修订时,TCPA落在了1996版《电信法》的第227条。
电信是一根绳索,架于便利与侵扰之间。电信技术越发达,越容易侵犯隐私[1]。从精准定位到数据泄露,从定向广告到用户画像,电信技术使人变得透明。于是,保护用户隐私权,包括用户不被打扰的安定生活的权利,成为电信法立法者始终坚持的原则(1)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专门针对电信领域的隐私保护出台了《电子通讯隐私法案》(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该法案包含了对有线通讯、口头通话、电子通信的隐私保护。它使对电信领域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从通信、通话安全扩展到网络信息保护。。然而,这种坚持经常被不断升级的电信技术打破。在立法对技术望尘莫及时,法官就用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短板。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20年2月19日判决的 Gadelhak v.AT&T Services, Inc.案,彰显了法官的这种功力。
这起2020年判决的案件,依据的法律正是1991年的TCPA法。该法于1991年通过时,BP机尚未普及,手机是稀缺物件,数字通信还未投入商用,电话自动拨号功能只有专门设备才能完成,普通人买不起这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