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取论的错觉解释

2021-05-25 08:26赵亮
关键词:错觉幻觉

摘 要:作为一种知觉理论,析取论主张真实知觉与幻觉和错觉是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为了给朴素实在论提供有说服力的辩护,以及澄清析取项之间的关系,析取论需要解释错觉。“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实际上并没有对错觉做出详实的解释,“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只能解释部分错觉。菲什的混合解释方案采取“各个击破”策略,将真实知觉理论和幻觉理论混合起来,能够对复杂多样的错觉做出合理解释,进而为朴素实在论提供有力辩护。

关键词:析取论;朴素实在论;真实知觉;错觉;幻觉

作者简介:赵亮,哲学博士,福建江夏學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当代科学技术哲学(E-mail:airproof@163.com;福建  福州 350108)。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2-0016-07

当我拥有一个关于西红柿的知觉经验的时候,我似乎直接地知觉看到西红柿本身。[JP2]朴素实在论(nave realism)试图辩护这一日常现象,主张知觉对象就是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或日常对象)本身。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知觉误差(perceptual errors)较为常见。比如,我可能遭遇错觉(illusion),将圆形硬币误看成椭圆形硬币,我也可能遭遇幻觉(hallucination),仿佛看到了实际上并不在场的西红柿。错觉错误地呈现对象,幻觉没有对象,承认两者的存在,朴素实在论就难以成立。如何对知觉误差做出合理解释一直是朴素实在论面临的难题。朴素实在论的支持者试图借助析取论(disjunctivism)一般来说,析取论至少可以划分为形而上学的析取论和知识论的析取论,前者主要关注知觉经验的性质,后者主要关注知觉知识如何可能以及知觉经验的认知地位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析取论是形而上学的析取论。来回答这个问题。通过强调真实知觉(veridical perception)与幻觉是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析取论能够有效地反驳幻觉论证和解释幻觉。然而,析取论能否解释错觉则尚不明确。解释错觉不仅是出于反驳错觉论证和捍卫朴素实在论的需要,也涉及析取论本身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问题。通过考察析取论提供的三种错觉解释方案,本文指出,常见的“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和“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无法对错觉现象做出合理解释,混合解释方案有助于反驳错觉论证和澄清析取项之间的关系,能够对复杂多样的错觉做出合理解释。

一 析取论、幻觉与错觉

我们首先考虑以下情形:

情形A:小明眼前有一个红色球状的西红柿,他看到了这个红色球状的西红柿,小明拥有一个关于红色球状的西红柿的视觉经验。

情形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明被注射了一种药品,这使得他看到眼前有一个红色球状的西红柿。小明拥有一个关于红色球状的西红柿的视觉经验,但事实上,他眼前并不存在红色球状的西红柿。

一般来说,情形A被称为好情形:小明有一个真实知觉。情形B被称为坏情形:小明有一个幻觉。然而,根据“共同因素原则”(Common Factor Principle)的解释,在情形A和情形B中,小明都拥有关于红色球状的西红柿的视觉经验,而且他无法仅凭内省将两个情形区分开来,依照莱布尼茨的“同一性”原则,小明在两种情形中拥有的真实知觉与幻觉是相同种类的心理状态。

析取论明确反对“共同因素原则”关于情形A和情形B的解释。在析取论的支持者看来,即使小明无法明确区分情形A和情形B,情形A涉及的真实知觉与情形B涉及的幻觉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就其理论内涵而言,“析取论辩护的论题明确反对共同视觉因素主张,因而它代表这样的思想:真实知觉情形中的经验与涉及非知觉情形的经验的性质是不同的。”Paul Snowdon, “The Formulation of Disjunctivism: A Response to Fish”,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vol.105, 2005, p.136.析取论者认为知觉经验在根本上是析取的,并用“X∨Y”的析取式来描述知觉经验的不同情形。对于一个知觉经验来说,或者主体S真实知觉到对象O,或者主体S幻觉到对象O。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析取论看来,真实知觉和幻觉的本质差异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形而上学结构。真实知觉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有直接关联,它依赖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幻觉则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没有直接关联,不依赖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Berit Brogaard, “Primitive Knowledge Disjunctivism”, Philosophical Issues, vol.21, 2011, p.46.马丁(M.G.F. Martin)在构成意义上说明真实知觉与对象之间的直接关联。他指出,在真实知觉中,“知觉的对象……是经验的构成物(constituents)”。M. G. F. Martin, “The Limits of Self-Awareness”,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20, 2004, p.39.换言之,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构成真实知觉,而没有构成幻觉。在坚持真实知觉与幻觉是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的同时,析取论也承认真实知觉与幻觉之间具有现象特性(phenomenal character)上的主观不可区分性,即主体不能辨别自身处于真实知觉情形还是处于幻觉情形。“共同因素原则”也同意这点,只是它倾向于在“共同因素和共享组成部分”的意义上理解主观不可区分性。Berit Brogaard, “Primitive Knowledge Disjunctivism”, Philosophical Issues, vol. 21, 2011, p.46.析取论则认为,主观不可区分性是现象特性层面的,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则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层面的。“现象特性的相同并不保证本体论上的相同”王华平,盛晓明:《“错觉论证”与析取论》,《哲学研究》2008年第9期,第96页。,现象特性层面的主观不可区分性不会影响形而上学层面的心理状态。

由于能够应对幻觉论证和错觉论证,进而为朴素实在论提供辩护,析取论得到了当代朴素实在论者的积极拥护。如下形式是幻觉论证的简化版本:

(H1)幻觉与真实知觉具有相似的形而上学本质。

(H2)幻觉无法呈现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本身。

(H3)因而,真实知觉无法呈现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本身。

错觉论证有多种版本,如下形式是其中的一种版本:

(I1)在错觉中,S似乎知觉到日常对象具有某种它实际不具有的属性F。

(I2)如果S似乎知觉到日常对象具有某种它实际不具有属性F,那么S就知觉到具有属性F的某事物。

(I3)因而,在错觉中,S知觉到的并非日常对象。

(I4)真实知觉的解释同样适用于错觉。

(I5)因而,在真实知觉中,S没有知觉到日常对象。

(I6)因而,S无法知觉到日常对象。此处讨论的错觉论证是狭义的错觉论证,广义的错觉论证包括狭义的错觉论证和幻觉论证。关于错觉论证和幻觉论证的详细分析可参见Howard Robinson, Perception, London: Routledge, 1994, Chap.2. A. D. Smith, The Problem of Percep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Chap.1, Chap.7. Paul Snowdon, “How to Interpret ‘Direct Perception”, in The Contents of Experience: Essays on Perception, edited by Tim Cra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49-78.

错觉论证和幻觉论证都采取归谬法的形式,都试图论证朴素实在论无法兼容知觉误差的可能性,应当放弃朴素实在论。析取论反驳错觉论证和幻觉论证的常见策略在于,质疑两个论证都涉及的“共同因素原则”(即前提H1和前提I4),阐明真实知觉与幻觉和错觉是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通过强调知觉经验与对象有无知觉接触(perceptual contact),析取论能区分真实知觉和幻觉。但是,这种方式不适用于区分真实知觉和错觉,因为真实知觉和错觉都与对象有知觉接触,只是错觉没有如对象所是那样呈现对象。可见,想要区分真实知觉和错觉而维护朴素实在论,析取论还需对错觉做出积极解释,尤其是解释为何错觉与对象有知觉接触却没有如实呈现对象。

实际上,解释错觉不仅关乎析取论能否为朴素实在论提供辩护的问题,也关乎析取论作为一种知觉理论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问题。

其一,确立可靠的析取式需要澄清错觉的内涵和外延。早期的析取论者欣登(Michael J. Hinton)区分了“关于闪电的真实知觉”和“关于闪电的错觉”,但他使用的错觉是广义上的错觉(包括狭义的错觉和幻觉),模糊了(狭义的)错觉与幻觉之间的界限。当代析取论被划分为真实知觉错觉∨幻觉(VI∨H)析取论和真实知觉∨错觉/幻觉(V∨I/H)析取论。Alex Byrne and Heather Logue, “Introduction”, in Disjunctivism: Contemporary Readings, edited by Alex Byrne and Heather Logue, Cambridge: MIT Press, 2009, p. xi.这意味着,当代析取论试图确立更可靠的析取式以及更全面地描述知觉经验,也注意到了错觉和幻觉之间的差异。但是,错觉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得到清晰明确的界定,它要么被归为真实知觉同类,要么被归为幻觉同类,这导致了析取项之间关系的混乱。在严格意义上,错觉意指这样的知觉经验:一个主体知觉到日常对象,却没有如对象所是那样知觉到对象。诸多不同的知觉误差现象都被冠名为错觉,比如同一物体从不同角度看起来形状不同,不同颜色灯光下的物体看起来呈现不同颜色,半插入水中的筷子看上去是弯的,米勒—莱尔图像中的两条线段看上去不等长。错觉既不同于真实知觉,也不同于幻觉,同时又与真实知觉和幻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就错觉与对象有知觉接触而言,错觉与真实知觉相似而不同于幻觉;就错觉没有如对象所是那样把握对象而言,错觉与幻觉相似而不同于真實知觉。在这点上,析取论无法轻易地将错觉置于好情形的析取项或坏情形的析取项。对于析取论来说,如果析取项没有穷尽所有情形的知觉经验,析取项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真实知觉、错觉以及幻觉的关系不明确,析取论采取析取式来处理知觉经验的方式是否可靠,析取论能否真正容纳知觉误差就值得怀疑了。

其二,构建完整的知觉理论需要对错觉做出积极解释。即使析取论者需要同时面对幻觉和错觉以及它们带来的挑战,但相对于错觉来说,他们更加关注作为坏情形典型的幻觉。欣登的错觉概念实际上更加接近严格意义上的幻觉。析取论在马丁那里首先是一种应对幻觉论证的理论。M. G. F. Martin, “On Being Alienated”, in Perceptual Experience, edited by Tamar Szabó Gendler and John Hawthor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354-355.在很大程度上,析取论关于真实知觉和非真实知觉的区分更多的是真实知觉和幻觉的区分。然而,只要析取论试图描述知觉经验的所有不同情形,以及坚持将知觉作为心灵和世界的通达渠道的理论旨趣,它就无法避免谈及客观存在的错觉以及回避错觉论证带来的挑战。此外,如果析取论只停留在反对“共同因素原则”的层面,而没有对其析取式两边的析取项(尤其是右边的析取项)的性质及其差异做出积极解释,那么析取论就仅仅是一个否定性的原则,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知觉理论。

二 将错觉归结为幻觉或者真实知觉

在关于知觉误差的研究中,析取论者更重视幻觉,相对较少提及错觉。A. D. Smith, “Disjunctivism and Illusio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18, no. 2, 2010, p. 385.但依照拜恩(Alex Byrne)和罗格(Heather Logue)划分的两种版本的析取论,我们依旧可以归纳出析取论者解释错觉的两种常见方案:“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和“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前一种方案将错觉置于好情形的析取项,认为错觉是真实知觉的特殊情形,后一种方案将错觉置于坏情形的析取项,认为错觉和幻觉具有相似性。下文将从析取项的划分以及具体的错觉解释来考察这两种方案。

(一)“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

将错觉与幻觉归为一类的理由在于,它们都是不真实的知觉,都缺乏真实知觉所具有的认识论价值。我们通常会认为,错觉和幻觉提供的信息与对象本身不符合,往往形成不可靠或者错误的信念。因而,将错觉置于坏情形的析取项在直觉上能获得较强的支持。根据拜恩和罗格的看法,欣登、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与马丁是“知觉∨错觉/幻觉”方案的支持者,他们都主张将错觉置于坏情形的析取项。

虽然将错觉置于坏情形的析取项在直觉上有一定道理,但这种处理错觉的方式需要面对的难题在于错觉与幻觉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幻觉的现象特性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完全没有关系,对象在场与否对幻觉经验的现象特性不会产生影响,但错觉则不一样,其现象特性相对复杂,有的部分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相关,是经验的构成物,而有的部分则不是经验的构成物。这是错觉不能与幻觉划分到同一析取项的根本原因。另外,在错觉经验中,主体有可能正确地看到对象的某一些现象特性,同时错误地看到对象的其他现象特性。比如,在错觉中,主体能正确地看到西红柿的形状,同时又错误地将西红柿的颜色看为黄色。在幻觉中,主体一般可以具有完整的现象特性,只是这种现象特性与对象无直接关联。如果我们将错觉与幻觉相提并论,那么就很难解释为何错觉中会出现现象特性分离,而幻觉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将错觉完全归为幻觉无法对错觉的独特现象特性做出合理解释。

严格说来,这种方案的支持者只是单纯地将错觉归于坏情形的析取项,并没有对错觉本身做出充分而详实的解释。麦克道威尔支持真实知觉∨错觉/幻觉的理由在于,真实知觉能够提供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而错觉和幻觉则不能,因而它们没有认知价值。然而,笼统地认为错觉没有认知价值似乎有些武断。在“水中筷”错觉中,尽管半浸在水中的筷子看上去是弯的,但是我们却倾向于相信它不是弯的。“水中筷”错觉并没有直接产生错误的信念。因此,错觉是否完全不利于知觉知识的辩护需要区别对待。更关键的是,麦克道威尔的析取论并不关注知觉经验的性质,而是关注知觉知识如何可能的知识论问题。为了给朴素实在论提供辩护,马丁将幻觉和错觉置于与真实知觉对立的坏情形的析取项,但他没有详细地讨论和解释幻觉和错觉。在他看来,析取论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真实知觉,幻觉没有积极的心理特征,只能给予其消极的刻画,即只能指出幻觉不是真实知觉,以及表明幻觉与真实知觉主观上不可区分。析取论采取的析取式表明了两边对照的析取项的不同,但只有澄清两边析取项各自的性质,析取式才有意义。仅仅聚焦于真实知觉而消极对待幻觉和错觉明显是不够的。正如丹西(Jonathan Dancy)所说,“可能存在更为直接的方式以描述第二个析取项,在一个完全明晰的理论版本中,确实应当以更好的方式来描述它。当前的描述仅仅是一种占位符,只表明第一个和第二个析取项之间必须言说的关系”。Jonathan Dancy, “Arguments from Illusion”,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45, no.181, 1995, p. 436.可见,无论是幻觉还是错觉,都应该有更积极的描述和解释。

(二)“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

与“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不同,“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将错觉置于好情形的析取项,即将错觉与真实知觉归为一类。支持“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的理由是,真实知觉和错觉有相似的心理内涵,它们都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有直接的关联(或知觉接触),没有独立于心灵的对象,就没有真实知觉和错觉,而幻觉则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没有直接关联。这种方案依照有无知觉对象对错觉和幻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然而,问题在于,即使错觉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之间存在知觉接触,错觉中的主体却没有如对象所是那样把握到对象,对象没有完全构成知觉经验的现象特性。因而,将错觉归为真实知觉的同類必须回答,与对象有知觉接触的错觉为何没有如实呈现对象,即错觉中的错误是如何产生的。一个常见的解答是,知觉经验本身并没有错误,错误发生于主体的认知或判断层面,即在知觉经验基础上构造了错误的信念。James Genone, “Recent Work on Nave Realism”,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53, no.1, 2016, p.15.布鲁尔(Bill Brewer)是这一解答的代表人物,他试图在朴素实在论的立场上将错觉归为真实知觉的一种特例。

根据布鲁尔的看法,知觉经验本质上是知觉主体、被知觉的对象以及知觉条件(如主体的时空观、环境)之间的关系。在真实知觉中,真实知觉的核心现象特性是通过援引(citing)独立于心灵的直接对象获得的。Bill Brewer, “How to Account for Illusion”, in Disjunctivism: Perception, Action, Knowledge, edited by Adrian Haddock and Fiona Macpher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71.类似地,在错觉经验中,错觉的现象特性也是由独立于心灵的对象部分地构成。由于特定的视角和环境,被知觉的对象与其他类型事物的“范例”(paradigm)具有视觉上关联的相似性(visually relevant similarities),这种相似性会误导主体将被知觉的对象当作其他类型的对象,从而产生错觉。

布鲁尔将这个解释用于米勒·莱尔错觉。在米勒·莱尔图像(图1)中,由于添加了不同方向的箭头,实际上等长的两条线段看上去并不等长。在布鲁尔看来,由于图像中等长的线段与其他不等长的线段的“范例”具有视觉上的关联相似性,这种相似性误导我们认为图像中的两条线段不等长。

不难看出,布鲁尔解释错觉的关键在于对知觉经验的现象特性与知觉经验的现象特性的反应或判断做出明确的区分。在现象特性层面,对象部分地构成了错觉的现象特性,这里不存在错误。错误仅仅发生于主体对知觉经验的判断或反应层面,即视觉上的关联相似性误导主体对知觉经验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在布鲁尔看来,知觉经验本身没有错误,错觉是主体错误判断的产物。Bill Brewer, “Perception and Cont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4, no. 2, 2006, p. 169.

尽管布鲁尔将错觉视为真实知觉的特殊情形,并对错觉做出正面的解释,但他的错觉解释方案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布鲁尔的方案对于米勒·莱尔这类错觉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却无法解释所有错觉情形,比如常见的颜色错觉。布鲁尔也提到一个“红光下的白色粉笔看上去是红色的”颜色错觉,但正如史密斯(A. D. Smith)所指出的那样,在颜色错觉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视觉上关联的相似性,A. D. Smith, “Disjunctivism and Illusio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18, no. 2, 2010, p. 393.红色与白色之间并无视觉上的关联相似性。错觉现象错综复杂,很难给错觉做出统一的解释。第二,布鲁尔的方案无法对“错觉持存”现象和“错觉消失”现象做出融贯的解释。假设小李经过测量确定米勒·莱尔图像的两条线段是等长的,他便不再认为两条线段是不等长的。但如果我们问小李两条线段看上去是否等长,小李仍会说箭头向外的线段看上去比箭头向内的线段长。即使没有形成错误信念,小李的错觉依旧持续存在。对此,布鲁尔或许可以解释说,只要与范例(不等长的线段)视觉上关联的相似性依然存在,小李的错觉就会持续存在。但是,我们也能发现相似性持续存在但错觉消失的情形。假设小王错将草丛中的绳子看为蛇,但他仔细一看,发现刚才看错了,草丛中没有蛇,小王错觉消失了。显然,小王错觉的消失并非是由相似性的消失导致的,因为绳子与蛇的相似性(如相似的形状、颜色等)依旧存在。

三 错觉的混合解释

“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与“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是析取论处理错觉的两种常见方案,但前一种方案实际上并没有对错觉做出详实的解释,后一种方案没有考虑到错觉的复杂性,只能解释部分错觉现象。在这两种常见方案之外,菲什(William Fish)提供了一种混合真实知觉理论和幻觉理论的错觉解释方案,分门别类地对复杂的错觉做出符合朴素实在论的解释。

首先,菲什认为错觉是一种独特的知觉经验。在析取项的划分上,菲什既没有将错觉视为真实知觉、幻觉之外的第三个析取项,也没有将错觉置于好情形的析取项或者坏情形的析取项。相反,菲什坚持析取论的原初版本:真实知觉∨幻觉,把真实知觉和幻觉当作知觉经验的“两极”(two poles),并将错觉“放置于”真实知觉和幻觉“两极”之间的“模糊界定的中间地带”William Fish, Perception, Hallucination, and Illus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47.。在错觉“家族”中,有的错觉更接近真实知觉,有的错觉更接近幻觉。

其次,菲什混合真实知觉理论和幻觉理论来解释不同类型的错觉。在错觉中,主体看到对象,但没有如对象所是那样看到对象,即对象的部分性质被真实地看到,对象的其他属性则没有被真实地看到。针对这个特点,菲什指出,“真实知觉的解释用于解释那些错觉所涉及的看见某物的方面,我们诉诸于幻觉理论来解释那些错觉所涉及的出错的方面。”William Fish, Perception, Hallucination, and Illus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77.在菲什关于错觉的解释中,真实知觉理论和幻觉理论不同程度地发挥解释作用。如果错觉更接近真实知觉或更类似真实知觉,就以真实知觉理论作为其解释原则;相反,如果错觉更接近幻觉或更类似幻觉,就以幻觉理论作为其解释原则。William Fish, Perception, Hallucination, and Illus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46-47.

最后,菲什采取“各个击破”策略,在对错觉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解释错觉。根据错觉的主体间性、可预测性和可图像化,菲什区分了物理错觉(physical illusion,如在红色光照下的白粉笔看上去是红色的,“水中筷”错觉)、认知错觉(optical illusion,比如将绳子误看成蛇),以及视错觉(cognitive illusion,比如庞氏错觉、米勒·莱尔错觉等)。具体来说,菲什将物理错觉视为真实知觉的一个特例,认为物理错觉本质上是对非常规事实的真实知觉。菲什结合真实知觉和幻觉理论来解释认知错觉和视错觉。在认知错觉中,主体真实地知觉到一些关于对象的事实,但由于主体自身的精神状态(高度紧张)与他面对的特殊环境(有蛇出没的草丛)之间的相互作用,主体配置了不恰当的概念识别能力和构造了错误的信念,因而主体错误地将对象知觉为他物(比如小王将绳子误看成蛇,并相信自己看到蛇)。视错觉产生的原因是,对象的一些特征(如米勒·萊尔图像中的箭头)诱导主体配置了不恰当的概念识别能力和构造了错误的信念,从而使主体相信自己看到了实际不在场的对象(即不等长的两条线段)。认知错觉和视错觉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的发生都与对象的存在方式(如对象的属性、所处环境)以及主体的认知模式(如概念识别能力、信念构造机制)密切相关。认知错觉和视错觉的差异在于,只要主体消除错误信念,认知错觉就会随之消失,而视错觉会像幻觉一样持续存在,因为认知错觉的诱发因素(如紧张情绪)容易消除,视错觉的诱发因素会一直存在(比如米勒·莱尔图像中的箭头)。

显然,与“真实知觉错觉∨幻觉”方案追求对错觉现象进行统一解释不同,菲什的混合方案考虑到错觉的复杂性,没有简单地将错觉划归为真实知觉或幻觉,而是在对错觉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真实知觉理论和幻觉理论来解释各种不同特点的错觉。在解释错觉为何错的问题上,菲什与布鲁尔的解释类似,他们都认为经验本身并不包含错误,只是主体对经验的判断或反应发生了错误。这种解释意味着,一些错觉是由对象、主体以及周围环境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引发的,是我们认知系统运作的副产品,很难避免。

相比于析取论的两种常见的错觉解释方案,菲什的混合解释方案优势明显。其一,在析取项的处置上,菲什将错觉视为真实知觉和幻觉“两极”之间的“中间地带”。菲什的混合方案虽然没有采取“真实知觉∨错觉∨幻觉”的析取式分析知觉经验,即没有将错觉理解为第三个析取项,却涵盖了知觉经验的所有情形。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在于,它一方面避免了将错觉置于好情形的析取项或者坏情形的析取项带来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也将知觉经验的不同情形区分开来,坚持错觉与真实知觉以及幻觉并非相同种类的心理状态,从而能够驳倒错觉论证和为朴素实在论提供辩护。其二,知觉经验中的很多现象都被归到“错觉”名下,比如认知错觉、知觉相对性、复视、庞氏错觉、折射等等,各种错觉构成了一个“错觉家族”,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家族相似性”,但各种错觉之间又大相径庭。因此,菲什对错觉进行分门别类的解释有效地避免了追求统一的、普遍的解释带来的困难,同时还保证了错觉解释的完备性。相比于布鲁尔的方案,菲什的混合方案更具解释力,既解释了不同特点的错觉,也解释了错觉持存和错觉消失现象。其三,将真实知觉理论和幻觉理论结合起来解释错觉,这样的思路符合错觉既如实地呈现对象的部分属性,又错误地呈现对象的部分属性的特点,也有助于澄清错觉与真实知觉和幻觉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及明晰错觉的内涵和外延。

如何在坚持知觉能够呈现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本身的同时承认知觉误差(错觉和幻觉)的存在是知觉哲学的基本问题。由于幻觉论证和错觉论证的挑战,不少哲学家对此问题持否定立场,进而走向间接实在论。接受间接实在论则意味着,知觉的对象不是实在(reality)而是显相(appearance),这就在心灵与世界之间形成了一道鸿沟。不同于间接实在论,析取论试图消解世界开放性和知觉误差可能性之间的张力。要完成这个理论任务,析取论需要同时应对幻觉论证和错觉论证。由于错觉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清晰,对错觉进行积极解释更为迫切,它不仅是析取论厘清各析取项之间关系的突破口,也是增强析取論理论完整性和辩护力的关键点。错觉的混合解释方案采取“各个击破”策略,能对复杂多样的错觉做出合理解释,也能够解决真实知觉、错觉和幻觉界限不清的问题,是维护朴素实在论的有效路径。

【责任编辑 龚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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