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友 周少元
[摘 要]立法中针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采取“数额+损失”的双重标准量刑模式,这一改进有利于准确配置刑罚量、实现量刑规范化。立法中对于数额标准有较多规范,但是对于何种程度的“损失”能够适用终身监禁则缺乏明确、详尽的规范。“损失”标准的明确对于我国终身监禁规范化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损失要素的考量有利于刑罚裁量标准的准确界定。其次,厘清“损失”的界限可以有效应对当前立法中终身监禁“损失”要素的判断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界限不明、适用混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终身监禁适用案例较少,没有形成具有普遍说服力的“损失”认定标准。为此,应从理论层面深化,为终身监禁的适用提供逻辑支撑;应注重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累积,配合当前案例指导制度,明确终身监禁适用中“损失”的考量内容。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适用;量刑规范化;特别重大损失;贪污、受贿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1-0027-05
[作者简介]王世友,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法律史学;周少元,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法律史学、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终身监禁的适用必须满足“数额特别巨大”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双重标准。其中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已有规范,但是对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一标准则没有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