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户令》“析”“分”条考证

2021-05-29 07:12:48祖伟
兰台世界 2021年5期

祖 伟

日本仁井田陞著,栗劲、霍存福等编译的《唐令拾遗》与池田温编集的《唐令拾遗补》[1]旨在将散佚的唐令予以复原,集中收录了唐令佚文。本文以唐户令“析”“分”条为例,依据相关史料,考证“析”“分”条还原的准确性问题,“开元二十五年令”命名的真伪问题及唐户令关于“析”“分”的定性。

一、《唐令拾遗·户令》“析”“分”条还原的准确性问题

《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中,《户令》涉及“析”“分”内容在第15、16、27条,与此相关的还有第6至8、12、24条等。《唐令拾遗》复原的48条户令中,第15条“子孙继绝析户”,第16条“欲析出口为户”,这两部分都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第27条“分田宅及财物”,是具体的分产(财)办法,确立了均分原则。《唐令拾遗补》对第15、27条均追加了参考资料(如清明集、宋会要辑稿、戒子通録、元典章等),对第16条没有增补。《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将唐户令涉及的“析”“分”内容,采用拆分式分条加以复原。

先看《通典》原文: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1)。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2)。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3)。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4)。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5)。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6)。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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