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常見的幾大法律誤區

2021-05-30 01:18:08劉鐵華
台商 2021年5期

劉鐵華

在日常服務中,我們經常遇到企業因為一些常識性法律錯誤而遭受損失的情形。為此,筆者將近期客戶咨詢的問題做了整理,以供各位參考了解。

你,是不是也有過類似的誤區?

誤區一:公司只要定期對賬,就不會超過訴訟時效

採取定期對賬的方式確認應收應付款項,是一個好習慣。稍有法律常識的企業管理人員,都知道長期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將會面臨超過「訴訟時效」的可能,所以需要時不時地進行一下催款。但對於催款的形式,卻存在一個很大的誤區,即認為「對賬=催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要中斷訴訟時效並重新起算,通常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對債權人來說:只有明確表達出「催討」的意思,才屬於「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而如對賬單上只是核對交易內容和金額,並沒有要求債務人應於何時履行義務,就不會對訴訟時效產生影響,對賬單也就失去了其隱含的真正意圖。

因此建議在對賬單上增加一句話來解決該問題:「貴司收到此對賬單且核對無誤後,請於三個工作日內簽章回傳,並按此對賬單欠款金額於**年**月**日前付清賬款。」

誤區二:只要能證明合同上的章是私刻的假章,公司就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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