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层面自上而下设置并实施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较大程度提升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水准,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之一。但源于该制度设置的过分一体化及运行的过度行政化,致使其可持续发展陷入困境,制度的社會功效和法律功效远未充分激发。借助少数民族地区村寨传统社会组织、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求得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与少数民族村寨本土法治资源相互协调、相得益彰,方可形成制度合力,方可保障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更契合少数民族地区村寨实际,进而激发该制度的全部功效,实现其设置初衷。
【关键词】村居法律顾问;非正式制度;制度;地方性知识
【作 者】杜承秀,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研究员。广东湛江,524088。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1-0065-0008
一、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良性运行在少数民族地区遭遇困境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中央层面陆续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是我国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设置及具体实施的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5年5月中旬开始,我国各地相继颁行本地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资料显示,2018年底,我国各少数民族村寨基本上实现了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