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德,刘 培
郊祀作为我国古代君王祭祀天地的政治宗教行为在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中非常重要。在繁琐的郊祀仪式中用乐具有严格的规定性。上古时期由于环境、文化的限制,人们的生活水平、知识水平都不高,人们认为天是最高的神灵,是宇宙的主宰,并企图利用郊祀活动沟通神人。《周礼·春官·宗伯》载:“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可见,上古时期已于冬日和夏日分别在圜丘和方丘进行降神祈福,并使用云门、咸池等大型乐舞作为郊祀乐舞。西周时期礼乐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周公相成王,王道大洽,制礼作乐……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咸秩无文。……各有典礼,而淫祀有禁”。周代郊祀更加突出了礼乐教化作用,而且从礼制上对不合乎规范的祭祀进行明令禁止。
秦汉时期郊祀活动得到进一步的规范,郊祀乐也有了较大发展。汉代郊祀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汉代诸儒注重对三代以来典章制度的研究,“观颂诗与郊祀之诗……则可知汉人之迹近于三代”。班固的《汉书·郊祀志》中更明确解释了何为郊祀,文帝时“‘有异物之神见于成纪……’有司皆曰:‘古者天子夏亲郊祀上帝于郊,故曰郊。’”,“《洪范》八政,三曰祀。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神明也”。由此可见,郊祀乐就是指配合古人郊祀仪式拜祭上帝、天神所演奏的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