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权利的边界

2021-06-06 14:49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3期
关键词:名誉权李四张三

袁 琳

提起权利,相信小伙伴们都不会陌生。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很多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选举权等。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我有权做……”或“我有权不做……”。这都是行使和维护自己权利的表现。然而,权利可以无节制地行使吗?事实上,公民权利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边界,将不再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知,公民行使权利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为边界。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加深对这项规定的认识吧!

上网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张三在某公司上班,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之后便与张三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却认为自己被裁员是因为公司经理李四从中作梗,于是他为发泄对李四的不满,在网上发布多篇文章,并在文章中虚构李四拉帮结派、陷害同事、收受回扣等不实内容,导致李四在网上遭到很多负面评价也因此出现失眠、抑郁等症状,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李四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张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凡损害他人形象从而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张三故意虚构、夸大事实,隐瞒真实情况,在网上发布包含不实信息的文章进行传播,损害了李四的人格和形象,客观上导致公众对李四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张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侵害了李四的名誉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法律责任。

为索要借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王某向刘某借了六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半年过去了,王某并没有偿还借款。刘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和好友张某以谈生意为由将王某约至家中,再次催要债款,但王某称最近资金周转不开无力还款。于是,刘某、张某遂对王某进行了殴打,之后将王某关到房屋中不准其离开。第二天,刘某、张某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王某被逼无奈将身上佩戴的名表、金项链交给刘某用于冲抵部分借款。刘某、张某遂放王某离去。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借款给王某,二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刘某有权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是,刘某主张财产权利的方式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现在刘某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与好友张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王某人身自由,且在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王某的情节,刘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一定要依法维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莫选择违法手段。

公司经营期间违法排放废物污染环境

甲公司依法设立登记后,从事铝制品的表面氧化生产。该公司在明知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液是污染物,且公司没有污染废液处理净化设备的情况下,将生产线上更换掉的强碱、强酸废液直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清除环境污染所需的相关修复费用。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公民的权利如此,作为法人的公司在行使权利时也一样。公司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生态环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如果环境被破坏,那么被损害的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甲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世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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