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
——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2021-06-07 06:55:38姚明新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 2021年2期

陶 宇,姚明新

(长春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研究背景

(一)问题提出

以J省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共216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共106人,占全院刑事案件的10%左右。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具有的特征与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年龄以16—18岁为主,约占70%—80%;其次,犯罪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以初中、中专、高职为主;最后,身份多以农村籍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学生犯罪占较高的比例[1]。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出台了各项法律政策帮助他们重归社会。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确定下来后,各地相继进行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司法社工作为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更多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鉴于此,笔者借助被派驻C市K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机会,以K区人民检察院第五部(未成年人检察部)为调研单位,结合调研单位开展的社会调查服务和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大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为样本,研究社会调查制度如何更好地切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二)概念界定

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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