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兴勇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这是对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发展[1]。也是对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习惯规定的认可和沿袭。《民法典》第十条对民事习惯的规定,亮点在于接纳习惯成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法院在面临愈发复杂的民事案件时可以将习惯纳入案件裁判考量之中,起到弥补制定法漏洞的积极作用(1)笔者不对民事习惯和习惯法进行明确性区分,即认为《民法典》规定的“习惯”指向为习惯法。。但在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实践中,法院在民事习惯适用的标准、适用审查过程和裁判文书关于民事习惯的表述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基于此,笔者从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出发,对我国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存在的困境与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探索我国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发展和完善之路。
为考察民事习惯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保证样本选择的普遍性、准确性和切合性,以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民事习惯”所查询出的222份裁判文书为样本(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13日。。同时,为保证样本的针对性,对222份裁判文书分别进行了“民事习惯+婚姻家庭”“民事习惯+合同”“民事习惯+所有权”和“民事习惯+其他”的进一步细化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