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20级硕士研究生 陈胜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核电作为新能源,具有清洁、高效的特点,符合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要求。而生态核电的理念,要求在核电发展过程中协调好发展与生态的关系,本质上是回应了国家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同时,在整体能源发展的战略考量中,国家对核电的发展要求是安全高效。因此在生态核电理念下讨论核电安全问题,是落实生态核电理念的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从生态核电理念对核电安全的要求出发,分析核电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生态核电”的概念并无明确的界定,对其内涵的解读也有多种。对“生态核电”进行解构,会发现对其内涵的理解关键在于“生态”二字。“生态核电”的内涵在不断发展之中,最初只是凸显核电作为一种新能源所具有的清洁、高效的特性,而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这一理念在核电自身特性的基础上,增加了核电与生态(包括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和谐共生与互动的内容。核电安全是伴随着核能利用的问题,是贯穿核电设施设计直到退役全过程的问题。本文的核电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是研究涉及核能以及核电厂全过程安全问题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