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琢
(南京审计大学 江苏南京 211800)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结构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历来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政府间财政关系作为央地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财政权力在央地之间的划分与制衡,其三大核心要素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收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在不同程度上调节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行为(温立洲等,2020),进而影响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①的财政改革基本目标,这为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央地财政关系一直处于动态调整的状态,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权下放程度呈现“集权—分权—集权—分权”的特征。历次财税体制改革在当时皆服务于国家发展的需要并影响国家能力,(中央与地方(以下简称“府际”))财政关系作为调整国家能力的支撑点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财随政走,政令财行。在有关国家能力的探讨上,国内外学者聚讼纷纭。Acemoglu 等(2016)将国家提供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国家能力,Blanton等(2018)认为国家能力代表国家成功管理社会并在其边界内实施政策和措施的能力;吕冰洋(2018)在建立起“国家治理财政论”的框架后得出国家能力的两大支柱是市场增进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王绍光(2014)将国家能力分为专断性国家能力和基础性国家能力,其中基础性国家能力包括强制能力、汲取能力、濡化能力等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