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娜 王冉冉
摘 要:在“一带一路”合作推进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纠纷在所难免,完美地解决贸易法律纠纷势必涉及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完善路径,通过与沿线国签订相关的双边条约、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的制定、完善国内立法以及借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定等,以期在“一带一路”进程中进一步提升司法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合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一带一路;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4(a)--03
“一带一路”倡议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是促进国际经济稳步前进,而经济的交融合作以完备的司法保障为前提。司法制度是世界银行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1]。在“一带一路”合作中,我国国际司法协助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完善相关规定对我国有重大意义。
1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相关的双边条约
“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总共65个,与中国签订涉及民商事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截至目前有38个,但与中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一带一路”国家中仅有25个,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中剩余的40个国家并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在该层面上还存在欠缺。截止到2019年,我国已经与76个不同的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以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