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楼器岂能“为所欲为”

2021-06-10 06:24法人汤啸天
法人 2021年5期
关键词:噪音商家销售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汤啸天

据《新民晚报》2021年4月30日报道,上海浦东新区上南花城社区的一幢楼里出现了一个奇怪现象:居民们不约而同地做着同一件事,家家户户屯着一大堆耳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楼502室住户与楼上602住户发生矛盾,一怒之下使用了震楼器,这一震就是五年。而两家的恩怨起源于2016年,当时602室阳台水管老化导致渗水,影响到了楼下502室。2017年,502室开始使用震楼器进行“无差别攻击”,影响了全楼居民的生活安宁。

因震楼器安装在502室,产生了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邻里矛盾调解屡屡受阻。而在网上公开销售的震楼器,客观上起到了助长冤冤相报的作用。那么,这种“扰民利器”为何会出现,研发这种产品的商家初衷又是什么?

震楼器是一种有益的商品吗?

笔者发现,震楼器在网上随便可以买到,价格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某网站显示,最火的震楼器有超过900人收货。在显示评论中,基本都是对邻居的吐槽。大部分买家都是被噪声影响后,选择以“震楼”方式报复。

从商品信息来看,震楼器分为震动、敲打、音频三种工作方式,震动力度有九档可以调节。除用遥控器操作外,还能使用手机APP远程控制,即人不在家也能随时“震楼”。有的商家还以视频演示如何将震楼器固定到天花板上。震楼器,甚至被商家称为“专治恶邻的居家良品”。

但是,这种“扰民利器”值得研发和生产吗?其社会必要性和价值取向值得怀疑。

笔者认为,产品是企业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的物品或者服务。产品和人一样,都有价值观隐在其中。每一种产品,都是为实现特定价值服务而被研发,其含义必然包括生产目的和产品功能本质,以及对社会有益还是有害。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产品需具备功能上的有用性和帮助使用者达成特定目标、体现一定价值取向。

就上述事例来看,因楼上发出噪音,协商未果,楼下邻居就买震楼器“以毒攻毒”,公众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震楼器作为一种商品,并不能体现其有益性,其存在必要值得商榷。

实际上,震楼器是在振动马达基础上的改进。早在2015年,振动马达就被一些淘宝店家当作“噪音反击神器”贩卖。2017年的新款震楼器,加大加厚了隔音棉,对自家的影响更小、对邻居的伤害更大。商家甚至把耳塞与震楼器组合在一起销售,更是将损人利己做到了极致。

振动马达原是工业上一种用于振动筛分的设备,一般用于煤矿、冶金、石材、建材、医药、化工等行业,使用时会发出较大噪音。但是,被商家用于“专治恶邻”,则出现了功能异化,成为危害社会的噪音源。特别是商家注明“震楼”效果是“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显然暴露了该产品的道德缺陷。

商家渲染“震楼”功效损人利己

也许有人辩解,震楼器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应用,研发、生产、销售者不需要对技术应用结果负责。但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之列。这里所说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不仅仅是指使用者本人,也包括受到该产品影响的其他人。简单地说,为震楼器设计震动、敲打、音频三种能够远程控制的目的何在呢?毫无疑问,是为了给对方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

为了社会秩序安宁,法律上必须对可能产生负向作用的技术予以严格限制。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但技术应用所产生的能量是有正向与负向区别的。正如枪支弹药,关键是看掌握在谁的手里、对谁发生作用。枪可以除暴安良,也可能滥杀无辜,一旦失控后患无穷,国家有权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予以特别管制的产品。例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任何人不能以“杀虫效果好”相对抗。

技术应用生产正能量的特征有三点: 其一是不妨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二是可以使自己变得更好;其三是具有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效果。例如,播放音乐跳广场舞,本来是愉悦身心的活动,但音响控制不当就会产生扰民的负能量。

因此,生产销售震楼器的目的就是制造噪音,并不存在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实际效果也是危害公共利益的。

引导使用者冤冤相报有违社会公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这本身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同时也必须强调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时所采用的手段违法,也必须承担自身违法责任。

震楼器的噪音刺耳,会发出类似电钻钻墙的声音,受到影响的是整个楼的居民。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噪音被控制,那么震楼器也必将被纳入监管之中,这也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要求的。

CFP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凡是故意制造噪音的都属于违法。显而易见,生产销售震楼器有违社会治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方针。

法律上不支持互相报复,对扰民行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即使邻居有过错在先,也不能成为生产、销售、使用震楼器的合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商家以“噪音反击神器”为噱头销售震楼器,就是对公众的误导。震楼器的使用者也不能以“遏制楼上继续制造噪音” 为由,要求免除法律责任。和谐邻里关系,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最为重要,以暴制暴、冤冤相报的实际结果是害人且不利己,协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意制造震动和噪音,给对方造成无法摆脱的痛苦,显然是对包括整栋楼房住户合法权利的侵犯,也是违背宪法精神的行为。

虽然有买家称,“使用了震楼神器之后,自己赢得了噪音战争的胜利”,但是,这种所谓“胜利”的实质是违法。而商家渲染震楼器功效,明显是见利忘义,为招揽顾客违背商业道德。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矛盾纠纷并不奇怪,全社会都应当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多元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无疑包括科技的力量,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止恶扬善,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引导人们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条件下,要防止运用现代科技研发的某些产品成为危害社会的工具,对可能具有负面社会作用的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必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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