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洋
(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罗格研究院,北京 100080)
随着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人类社会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带动各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由于数字经济所形成的各类商业模式,突破了传统经济中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的“常设机构”税收管理体制,数字经济厂商长期游离于各国税法管理体系监管之外,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衡量,不利于国家经济的长期良性发展。同时,以谷歌、亚马逊、苹果等为代表的大型跨国数字经济企业,依靠自身强势的市场地位,从世界各国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通过利用现有国际税法“真空”和巧妙设置内部组织架构等方式,转移高额利润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以此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也无法通过现有的税收管理方式与国际合作机制,对数字经济厂商的利润进行有效评价,从而无法有效确定税基。特别是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数字经济所特有的优势,是传统经济所无法替代的,人类社会从未像现在这样高度依赖数字经济。基于以上背景,以欧盟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已经或正在通过开征“数字税”的方式,针对大型跨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数字服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来维护本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满足各国对政府向本国国民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