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语言的通俗化

2021-06-11 17:30张禹婕
锦绣·下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方言普通话当事人

张禹婕

摘要:法官话语规范化运动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法律话语和普通话的推崇,但却因此而引发了严重的沟通不协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地域方言与普通话的转换以及法律话语与社会话语的翻译。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各种语言交流方式的基础上,寻求实现司法过程更为高效地发现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和有效化解纠纷的途径,探索如何实现司法过程中沟通效用的最大化。

关键词:法官话语;地域方言;法律话语;社会话语

一、司法过程中的沟通问题显现

社会的分化导致了语言的分化,这种分化主要有社会方言(即行话,在司法系统中即为与作为共同语的社会话语相对的法言法语)、地域方言(即通常所称的“方言”) 等。然而,语言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细枝末节,难登大雅之堂,从而没有引起司法官员和法学界足够的重视,这使得对司法语言通俗化的研究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地域方言及其使用

在乡土性的中国社会,方言仍然是社会的通行证,具有合法性甚至是强化司法合法性的正当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够便于司法人员同当事人打交道,又能有效传达相关法律信息。然而,方言的使用和国家对普通话的推行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直接导致了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障碍。

(一)基层法官使用方言之合理性

从当地民众的角度来说,方言的使用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其参与司法活动的需求、方便其诉讼需要。另一方面,诉讼管辖制度的存在决定了基层法院就处在一个方言的世界里,处理着涉及本地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有的派出法庭的法官甚至常年不说一句普通话。因而,方言使用的问题便成了基层司法无法回避且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

从当地法官的角度来说,熟练地使用方言是其扬长之需。有调查显示,本地法官的数量与法院的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法院中本地人的比例就越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关键性职务,基本上都是由当地人来担任的。同时,许多法官的经历也表明,“法官的乡土性可能使得某些法官更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其地方化的通俗化的语言更可能为民众所理解。”的确如此,法官人格化的权威正是源于其乡土性。

(二)地域方言与普通话的区别及引发的问题

地域方言与普通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口头语的表达中,有的虽然发音相同表意却千差万别。这就可能导致:如果不同方言区的双方当事人都用各家的方言参与诉讼活動或者法官用方言主持庭审,那么审判很可能无法正常进行。此种区别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问题。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外地人,难以理解法官所使用的方言词,致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会带来心理上的距离感,认为法官在搞地方保护,偏袒当地人,进而不利于进行有效的沟通,也会使得庭审活动和调解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尽管如此,普通话与方言仅仅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交流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还是可以相互翻译的。

三、法律话语与社会话语

每一个专业领域。都不仅产生了一套专家词汇,而且发展出了一种特有的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方式以及一种表达这一理解的专业语言。?作为专业语言的法律话语与社会话语存在诸多差别,这些差别使得他们在沟通过程中,可供自己选择的词汇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

(一)法律话语和社会话语都有自身特有的语词

所有主要的人类制度,例如医学、商业、教育或法律等领域都发展出了自己独有的语言特征,使得法律话语在使用上与社会话语存在着许多差异,例如刑法中的故意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别,而在社会话语中就不对故意作区分,而是直接以故意概括。同样地,因为法律话语中的专业词汇毕竟占所有社会话语中词汇额的一小部分,许多词汇仅仅存在于社会话语中,而在法律话语中并不会出现。

(二)法律话语中的很多词汇使用的就是社会话语,但含义存在不同。

以“收养”一词为例,法律话语中的“收养”的效力表现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而社会话语中“收养”与之迥然不同,在各地又有着较大的差异,在社会发展具有明显过渡性的苏中地区,若收养的是非同姓或没有亲属关系的儿童,则称为“义子”(或“螟岭子”),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发生继承的效力。同姓且能继承宗嗣的,拟制为亲生子,且要从亲属(侄子)中由近及远的选择,不可以随意选择。

(三)法律话语的价值效用

1.《法官行为规范》表明法律话语成了法官履行规范庭审言行要求的具体体现。

2. 法律话语有时被看作一种“速记”形式,有助于降低法官表述的成本,同样的意思。

3. 法言法语的推广使得法律人的职业更有价值。其符号意义在于容易让法官觉得自己的语言更专业,也更符合这样一个职业共同体的语言规则。

四、司法语言的转换和翻译

对于法律话语和通俗话语使用,有学者认为,法言法语是优于普通言辞的。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高度专业的术语和正式的语体是法庭严肃性的需要,但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不一定完全明白每个词的含义,有人因此认为,在使用行业用语说完之后,有必要用通俗语言对关键字眼进行解释。由于一套特定的词汇本身的局限性及它所具有的含义,要拿它来解释与它历来习惯于解释的东西有所不同的事物,也是很困难的,一律用法言法语表述或者用社会话语和方言表述都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沟通障碍,抵消一部分的沟通效用,因而最好的方法就是原则上用法言法语作规范化的表述,在当事人听不懂时,再用社会话语和方言作进一步的翻译。

五、结语

由法官话语所引出的社会转型条件下的司法沟通问题解决的好坏,也许会成为左右中国特色司法道路走向的因素,至少会影响公众对于判决的认同度。或许会有人觉得这是在夸大其词,而且有法官明确表示了对于司法语言通俗化的抵制,但并不紧要。尽管这篇文字可能没有使得他们改变看法。对于法官话语恰当使用的研究,在于回答法官在司法行为选择中的疑惑,提升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追寻中国特色的司法模式和规律。

参考文献

[1]东吴法学 2013年秋季卷 总第27卷,周永坤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03

[2]法律方法 第14卷 陈金钊;谢晖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 2013.11 3

[3]需求与应和:对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研究——以乡土社会为背景 刘志刚 法律适用,2008,第7期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26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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