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企业创新吗?

2021-06-11 21:58郑希韵
锦绣·下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创新

摘要:国企改革历经40多年风风雨雨,政府放权力度逐步加大,现已经走到鼓励国企内部多种所有制资本混合、支持民营企业成为国企持股大股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而企业创新作为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决策,许多学者也将其视为衡量混合所有制改革效果的标准之一。本文从股权结构多样性及股权融合程度展开讨论,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究竟对企业创新起到怎样的作用,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混改的核心通过何种传导机制影响企业。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多样性;股权融合度;企业创新

一、引言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便经历了“放权”、“让利”的阶段,企业自主经营权得到扩大,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减弱。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改革节奏不断加快,新增混合所有制主体逐年递增;政府放权力度加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石油、基建、铁路运输、通信业务、国防军工等先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目的是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率及资源配置有效性,激发国企活力;另外,部分资源能源类国有企业、一般性竞争的国有企业开始尝试设立子公司以实现员工持股,有利于增进员工激励政策,促进国企内部股权多样化。

二、理论分析

已有文献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的研究集中在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视角下,分别从混改后股权结构变动引起委托代理关系变化,以及包含宏观、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角度加以研究,如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融资约束、高管激励政策等(朱磊等,2019)。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尤其显性化,这也是国企长期以来“所有者缺位”以及“内部人控制”表现的内在原因,代理问题会使国企高管减少创新活动,规避风险,对企业创新形成消极影响(卢锐等,2011)从委托代理理论下探讨国有企业固有的低创新效率问题,可分为政治观与经理人观。政治观下,政府过多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使企业经营决策与企业利润、价值最大化相违背,而非国有股权比例增高使得政府干预企业成本提高,有助于民营化国企一定程度上摆脱政府政策性负担,将生产和经营重心更多放置在市场竞争中,也更有可能提高科创研发投入;有关经理人观认为,国企高管薪资过高、能力不足,基于耗散假说(杨兴权,2018)下高管潜在性过度投资,或是柔性假说下高管在职消费及利益侵占等代理问题,反映了国企经营中缺乏对经理人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使得管理者道德风险偏高,不利于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企业创新活动是内部经营与投资决策的重要一环,前期投入大、未知性强、风险不可控、研发时间漫长且形成无形资产概率高,给企业未来带来资金和经营层面的压力(解维敏等,2011)。真正关心企业发展的所有者“缺位”,高管出于政治晋升的动机可能会选择低风险的保守决策,同时也放弃企业创新机遇。国企混改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能有效缓解企业委托代理产生的问题,无论是因为政府干预下国企职能性过强,“市场化”和“逐利化”被削弱,还是高管在经营过程中“自保”与“掏空”动机影响,混改下的政府放权就是通过非国有股东持有国企的控制权股份,弱化政府影响,强化股东之间的制衡与监督。具体而言,第一,非国有股东成为国企持股大股东后,将充分发挥其关注企业竞争力与经营业绩的特点,使得股东作为治理方与管理者关注点拉近,进一步缓解委托代理冲突。异质股东通过持股比例制衡、控制权争夺来实现监督国资股东以及管理者,完善高管激励政策并抑制私利行为,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影响公司经营投资策略,最后将不可避免地引入科研创新因子,提高企业生产率。第二,李文贵等(2015)研究发现,非公有制资本在国企中的比例与企业创新活动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且这类非公有制资本当存在个人持股(员工持股)及法人持股时,对企业创新促进效果更明显。混改影响下股权集中度降低有助于缓解大股东间的冲突,形成多样化股权结构,提高企业本身风险承担能力。员工持股的优势在于渗透性强,监督管理成本低,且员工积极性能得到极大提高;此外,员工持股会使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高,积极进取的员工工作力也会推动企业启动高风险高收益的科研投入。最后,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国企混改往往给中小股东及社会公众传达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良好的信息,能够给国企本身以及参与混改的民营企业形成利好信息,有助于雙方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

从企业治理的视角来看, “混是手段”,“改是目的”,国企混改是国有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混合,也是机制与资本实力的有机结合(张林等,2014),也即非国有股东可利用国企资源、政策等优势强化实力,同时在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时获取体制、政治地位、资金等有力支持(邵云飞等,2019);而国企本身也能借助非公有制经济灵活多变的治理结构、经营手段、融资渠道等,提高生产力与竞争力。换言之,一方面,国企混改形成的股权结构多样化和分散化,有助于优化国企资源配置,在国企身上使得各种所有制经济拥有的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开发。国有资本一贯保有的具有政策性、保值升值等特点,加上国有企业多年积累的专业领域资源,如人才、技术、声誉及发展前景,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高科技人才,提高科创投入质量。就参与混改的民营企业而言,成为国企的控股股东无疑是搭上了制度的“便车”,在把握国家政治经济相关政策,提前预知国家未来重点发展行业等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Ang & Boyer, 2007)此外,民营企业为国有企业带来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灵活的创新激励机制,二者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政府出于维护国有资本下企业的经营成果,也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大政策保护力度,总体而言会降低企业创新投入及产出的风险。另一方面,国企混改形成的股权融合使企业政策性负担减轻,也更“专注于”市场化下的生产力与竞争力,进而有效提高企业创新积极度。如前文所述,非国有股东通过争夺控制权或既已形成的持股比例相当的决策权,内部治理体系将形成集体决策、共担风险、互相监督的结构,能突破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绝对控制地位,同时减少国企与政府间的关联,将国企社会性目的转变为发展性动机。过度政府干预企业会抑制创新活动,而非公有制资本与国有资本交叉持股能缓解国有股东经营风险和政治风险,改善国企较为单一的政治目标。此外,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可知,就企业创新而言,改变高管激励政策,与股权治理机制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换言之,股权结构优化治理体系可形成类似高管激励政策的效应,且可能对创新活动促进作用更加明显。股权融合越高,国企内部各股东利益关联度也越高,有利于尽快完善高管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意愿,使不同性质的股东利益得到最大化。

三、总结

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结论:1. 样本按是否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组这一单变量检验结果显示,混合所有制企业创新水平要显著高于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创新水平,即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增加创新活动显著相关。 2. 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的合理制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一方面有利于缓解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改善激励与监督机制和明确经营目标,为企业提升创新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缓解政府干预与政策负担,从而促进企业创新。 3. 公司治理与企业政策负担的中介效应下,代理成本和代理效率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中介效应存在,而部分国企担负扩大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任务会导致雇员规模冗余、非效率投资现象,压制了企业创新活力;政府放权意愿则表明地区层面政府放权程度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存在互补作用。4. 股权结构多样性实证结果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引入的具有逐利天性的异质股东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有效地强化了对管理者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可以企业创新水平;而股权融合度方面,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异质股东的逐步引入,将会提高异质股东股权相互融合(制衡)程度,而不同所有制资本的异质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制衡机制则能够提高企业创新水平。

参考文献

[1]严汉民,梁燕.混合所有制、高管激励与创新投入[J].会计之友,2020(06):137-142.

[2]汤颖梅,佘亚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风险承担[J].会计之友,2020(05):149-155.

[3]沈红波,张金清,张广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控制权安排——基于云南白药混改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19,35(10):206-217.

个人简介:郑希韵(1997—),女,广东佛山人,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理财与并购重组。

(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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