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终身监禁制度实证研究

2021-06-11 00:02闫魏魏
锦绣·下旬刊 2021年2期

闫魏魏

摘要:终身监禁制度写入刑法后,引起了社会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同时对其的褒贬以及争论也从未停止。从该项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实际适用来看,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实际案例较少,并未普遍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方面将为理论和立法领域提供更多的完善依据,另一方面也将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领域的实践提供更多的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终身监禁;监禁制度;贪污受贿罪

1.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属性界定

世界各国对于终身监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从其字面意义上理解,即将罪犯关押至其死亡,用法言法语来解释,即将罪犯关押在一个固定的场所,无限期的剥夺其人身自由。[1]尽管在称谓上有所差异,但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当前,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种类在国际刑罚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终身监禁的起始点规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并赋予了法官对该项制度实施的自由裁量权,这表明终身监禁并非一项独立的刑种。但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究竟为何,国内刑法学者对此所持意见尚有很大的争论。就笔者而言,更为认同张明楷教授关于终身制度性质的判断:《刑法》第383条规定的“终身监禁”,只不过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3]

2.基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现有案例的实证分析

2.1贪污受贿罪刑事量刑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情形有犯罪数额、悔罪情况、退赃情况、损害结果发生情况、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况、以及其他较重情节;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涉及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中止犯、未遂犯、有立功表现的、从犯、自首、自首且犯罪较轻、索贿等;涉及贪污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积极退赃或拒不退赃、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民意影响等。[4]

2.2终身监禁案件犯罪人的主体特征

笔者选择了目前公开的7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案例,对其犯罪人的主体特征进行分析,以便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在此研究之中,犯罪人的主体特征是指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所显示的能够体现该案例中犯罪人独特身份的特征,主要包括犯罪人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程度、身份结构、职务性质、政治面貌等。经过对7例案例中犯罪人的统计,并对相关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如下:

在年龄结构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总体上为50年代及以上,其中40年代的犯罪人占比28.6%,50年代的犯罪人占比71.4%,终身监禁犯罪人的年龄结构整体较高。在性别结构方面,终身监禁犯罪的均为男性,占比100%,性别结构体现出失衡状态,倾向于男性。在文化程度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本科学历占比43%,硕士研究生占比43%,博士研究生占比14%,终身监禁犯罪人的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在身份结构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占比为71.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占比为28.6%,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占比较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占比相对较少。在职务性质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中领导职务占比为100%,非领导职务占比为0,职务性质结构体现出绝对倾斜状态,完全由领导职务占据。在政治面貌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中党员占比为100%,非的党员的占比为0,体现出了绝对倾斜的状态。

2.3终身监禁犯罪人的量刑情节

经过对样本的归纳可知,可能影响其量刑结果的相关因素主要有:犯罪金额、是否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情况、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坦白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現、配合调查情况、是否有索贿情况、社会影响是否恶劣、是否具有其他相关罪行、犯罪时长等。笔者经过对上述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统计,并对相关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如下:

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在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情节方面占比都相对较高;两者对比而言,终身监禁犯罪人从轻、减轻情节比例失衡程度相对于从重情节较为明显,但二者失衡差距不大。具体来看,在从重情节方面,索贿情节结构较为平衡,具有索贿情节的占比42.9%,不具有索贿情节的占比57.1%;其中结构失衡最为明显的是社会影响方面,上述样本案件在法院判决中均体现为“特别恶劣”;另外,上述样本案件具有其他罪行的案件占比71.4%,不具有其他罪行的案件占比28.6%;在犯罪时长方面,犯罪时长持续5年以上的占比100%,其中5至15年的占比85.7%,15年以上的占比14.3%,时长整体体现出较长的状态。在从轻、减轻情节方面,样本案例中终身监禁犯罪人在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和配合调查方面变现都非常良好,三者占比均为100%,表现出绝对倾斜状态。在自首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自首较少,从占比来看,自首的犯罪人只有14.3%;在坦白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在归案后,绝大部分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在量化占比中表现为85.7%;在立功表现方面,终身监禁犯罪在归案后大多具有立功表现,占比57.1%。在犯罪人的贪污或受贿金额方面,终身监禁犯罪人涉案金额明显特别巨大,总体上均在2亿元以上,其中2至5亿元占比85.7%,5亿元以上占比14.3%。从犯罪人犯罪行为是否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来看,均表现为对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占比100%。

3.终身监禁犯罪人量化数据实证研究分析

从上述样本分析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被决定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人所涉犯罪金额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特别巨大”为三百万的近百倍甚至上百倍。其次,上述样本案例中犯罪人均具有“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结合上述情况,样本案例当中的犯罪人完全符合判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况。再者,从上述样本案例判决书中关于社会影响的表述来看,均表现为“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关于应当判处的刑法方面,均体现为“应当判处死刑”。综合上述样本案例的数据以及相关法院判决来看,犯罪人所涉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是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的主要决定因素,同时也是法定量刑依据。再者,结合其他变量因素来看,上述案例的犯罪人均具有认罪悔罪和积极退赃的情况,且上述情况均在判决书中体现为“可不立即执行”的判决理由。另外,结合犯罪人自首情节、坦白情节、立功表现情况等可能对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上述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也均作为“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理由。综上所述,在上述样本案例中,决定影响终身监禁犯罪人在被决定执行终身监禁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犯罪人被判处决定死刑的先决条件,即为犯罪人的“特别巨大”金额、“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法院在对其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考量后,虽然作出了从轻、减轻的处罚,但尚未达到无期徒刑的程度,而是作出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罚。上述样本案件的判决书中在决定执行终身监禁的表述中,均存在“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表述,因此笔者推断此表述中的“情节”应当为上文中影响犯罪人从重处罚情节。

参考文献

[1]王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9:第6页.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第126页.

[3]巩登飞.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9:第5页.

[4]张明楷.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7,39(03):第81页.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