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亿元巨额诉讼悬而未决纽威数控IPO注册恐遇“拦路虎”

2021-06-15 03:58刘杰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年23期
关键词:拦路虎生产线宁波

刘杰

6月4日,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数控”)在科创板提交注册申请,若注册申请获得通过,其便会进入发行上市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纽威数控还存在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82亿元的诉讼案件悬而未决,诸多迹象表明,该案件恐怕会是一场持久的“拉锯战”,这对于正在IPO的纽威数控来说,恐怕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其中风险,投资者需要高度警惕。

巨额诉讼案悬而未决

对于上文提到的这项涉案金额达3.82亿元诉讼案件,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进行了介绍。据其披露,2014年3月7日,其与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盛”)和其销售代理商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北斗星”)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宁波华盛从纽威数控处购买四条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合同总价款为2068万元(含税)。

然而,此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争议。纽威数控认为宁波华盛在拖延验收程序,于是,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7月期间,纽威数控对交付设备进行质保期的售后维护,宁波华盛在售后服务报告中签名确认后,纽威数控便将其视为最终验收合格。鉴于宁波华盛尚欠货款1351.7万元未付,于是,2017年11月6日,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宁波华盛则进行了反诉,不过后续又撤回了反诉申请。

两年后,2019年8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12民初14199 号),驳回了纽威数控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民终4227号),驳回了其上诉申请。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表示,两次驳回的主要理由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设备已通过终验收且符合条件。”

图1 项目验收要求

《红周刊》记者联系到宁波华盛董事长陈静良了解相关情况,在其提供给记者的((2019)浙02民终4227号)判决书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纽威公司完成设备交付的时间、双方间往来函件内容以及整个交涉过程中未出现验收报告等情形,能够说明纽威公司提供的涉案机器设备确有瑕疵,纽威公司对此应系明知。故,纽威公司关于涉案机器设备已经符合验收标准并要求华盛公司支付余款的主张依据不足。”

陈静良向记者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上述生产线应在纽威数控安装调试好,预验收时需提供8个产品、各产品100件验收生产件,并应于2014年9月完成。”

2014年9月,陈静良一行8人到纽威数控进行预验收,但却发现该生产线并没有被安装。对此,纽威数控向其解释:“该自动化生产线在其所需车间空间不足,没有调试条件。”后续,经双方协商,将设备安装调试及初验收场地变更至宁波华盛处,并于2015年5月14日签了补充协议。

然而,到了2015年8月,事情又发生了波折,陈静良表示:“彼时纽威数控与金石公司中途撤走全部工程安装调试培训技术人员,導致未完成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无法联机运行,此后在宁波华盛处搁置了7年多。”

据宁波华盛提供的图片显示,因纽威数控未将生产线安装调试好,导致无法使用,现今生产线毛坯输送线都已经锈蚀。

而对于纽威数控撤离现场人员的原因,陈静良向记者表示,“其从纽威数控处购置的承建桁架式自动化生产线专用于生产液力缓速器,该产品最终将用于军事车辆,因相关产品信息涉密,故在采购合同中未全部说明,纽威数控现场安装调试人员获悉该信息后,便将人员撤离。”

宁波华盛于2020年10月26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1年3月11日,上述案件已进行第一次开庭质证,截至纽威数控第二轮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注:披露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本案尚未判决。

对于此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认为“此案目前只是证据交换阶段,后续会正式开庭审理,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但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等案情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一审判决后,若原告有异议提出上诉,则将进入二审阶段,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起算日为一审法院移交卷宗时,但移交时间无强制规定,据以往情况,半年或一年的时间均有过。” 这也就意味着纽威数控与宁波华盛的诉讼案恐怕将是“持久战”。

3.5亿元“可得利益损失”成焦点

本案中,宁波华盛请求判令纽威数控及宁波北斗星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共计788.18万元、赔偿直接损失2413.13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3.5亿元,若其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在不考虑合同项下设备剩余价值的情况下,纽威数控最大可能损失为3.82亿元。

而本案焦点在于,3.5亿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需赔偿。对此,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多次强调:“宁波华盛关于可得利益损失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很低。”其给出具体理由为:(1)宁波华盛生产的液压缓速器尚处于市场推广阶段,市场渗透率很低(2)宁波华盛并未通过其他合适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予以替换生产,亦未提出关于其实际所获得订单或获取订单能力的任何有效证据(3)宁波华盛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测算明显不符合可得利益损失的要求(4)宁波华盛在前期反诉中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仅为500万元,前后主张损失差异较大,缺乏合理性。

图2 补充协议

猜你喜欢
拦路虎生产线宁波
一图看懂宁波金融“五强”提升工程
一图读懂宁波
特斯拉将改造生产线 提升Model Y产量
拖起明天的希望
有些话
三道高考平衡试题给我们的启示
一季度泛高安产区增加7条生产线
搬开拦路虎,F1是否迎来春天?
黑乎乎的隧道
纺织工业“十三五”规划拟推六大智能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