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利英
农业税,旧时称贡、助、彻、田赋等,也称公粮,是中国历代政府以土地为对象所征的税,是国家依法向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千百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中国传统的“皇粮国税”。
农业税源于夏朝的贡赋制度。由奴隶向奴隶主“纳贡”,实际就是上交农作物。商朝的农业税采用“助”法,周朝实行“彻”法。春秋战国时期,鲁国采用初税亩制度,按田亩的多少征收实物税,这是我国历史上农业税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1]秦朝统一天下后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田租。汉初轻徭薄赋,田租“十五税一”,文景之治时期按产量三十税一的税率征收田赋。魏晋南北朝时期计丁征收租、计户征收调以及力役或庸。隋朝采用均田租调制,把农民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以求征收更多的税赋。唐初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中期后改用“两税法”,以土地为征收对象、按财产主要是土地征税[1],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宋代沿用“两税法”,但税率有所提高。明初基本上继承了唐代的两税法,万历九年(1581)推行“一条鞭法”,即不再区分官田和民田,一律按每亩计征一定的田赋。田赋的负担面扩大了,使赋税更趋于平均,激励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清初基本上继承了明代的赋役制度,康熙五十一年(1712)开始实行“摊丁入亩”,雍正元年(1723)正式颁发诏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免除或减少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赋税负担,使税负平均,以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