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不合法

2021-06-17 09:45谢炳城
现代妇女 2021年6期
关键词:宋某郑某公序良

谢炳城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样,企业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的婚姻恋爱自由。

案 例

郑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万元。同年9月,郑某与本公司员工宋某相恋。恋情曝光后,公司人事经理找郑某和宋某谈话,要求郑某和宋某之间必须有一人主动辞职离开公司,理由是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郑某和宋某认为公司规定不近人情,均拒绝辞职。

随后,公司向郑某和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郑某和宋某的劳动合同。郑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说 法

企业规定禁止员工谈恋爱并将谈恋爱员工解雇,违反劳动法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要素”:一是实体合法,即制度的内容、条款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即需通过民主程序,企业不得单方面“一言堂”;三是公示,即将已经制定好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开张贴、邮件发送、培训宣讲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让全体员工知晓。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可见,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制度的所有条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否则无效。

其次,规章制度需公平、合理。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以外,还应当公平、合理。规章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通常来说,以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大多数劳动者的认同作为判断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

在实务中,规章制度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并不鲜见,甚至还有许多“霸王条款”。比如,员工一天只能上3次厕所,每次上厕所不得超过5分钟,旷工半天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见到单位领导要问好,一顿饭要在15分钟之内吃完,以及一些只强调企业权利而免除义务的不公平条款等等。这些规定看似“不違法”,但是超过了一般社会人对事物可接受的“度”,因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再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我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作了大量的规定,比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解雇谈恋爱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 史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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