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泽林 林雨晨 高岭
(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广东 深圳 518038;
3.中山大学现代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5;4.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作为专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沟通交流的“桥梁”,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明确规定了董秘职责,其中,接待投资者调研兼具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功能,是董秘工作内涵的集中体现。通过接待投资者调研,董秘及其管理的证券事务团队向市场直接传递了公司信息,其本身的价值和时效性远高于券商分析师研究报告的数据。然而,在会计信息及资本市场效率研究领域,前人研究往往过于强调作为信息加工者的卖方分析师对二手公司信息的解读作用,而忽略了上市公司内部作为直接信息发布者的董秘的履职效能(毛新述等,2013;孟庆斌等,2020)[32][33]。
我国公司治理架构早在1994年就引入了董秘制度,但直到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才真正开始重视董秘制度,从立法的高度把董秘界定为公司高管,董秘的职权开始不断扩大(姜付秀等,2016)[31]。与此同时,董秘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在近年也开始逐渐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但这些为数不多的文献主要是基于“高阶梯队理论”(upper echelons perspective),该理论由Hambrick and Mason(1984)[18]提出,认为组织的战略选择和绩效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高管的背景特征进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