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进入新阶段

2021-06-22 17:58吴昌华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分类法建议书可持续性

吴昌华

过去几年,欧盟持续建设可持续金融体系,旨在助力向气候中和欧洲转型。2020年7月的《欧盟分类法条例》、2020年12月的《气候对标条例》、2021年3月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形成新时代欧盟加强透明度相关工作的基石,也为投资者识别可持续投资机会提供工具。

4月21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欧盟范围资金更顺利地投向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囊括各种相关措施的“一揽子计划”。被认为既“雄心勃勃”又“全面涵盖”,这个建立在“政治共识”基础上的计划,旨在促进投资者重新调整投资方向,投资更加可持续的科技和商业。“一揽子计划”包括了三个重要内容。一是《欧盟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二是《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建议书,三是信托义务、投资和保险顾问、金融产品监督和治理等六个“授权法案”的修正案。这些措施成为实现《欧洲绿色新政》的重要工具,对欧盟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同样重要,同时,也进一步奠定欧盟引领全球可持续金融的标准制定。

“一揽子计划”将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改变商业模式的综合可持续框架,确保金融转型,同时避免一些声称社会责任投资的公司存在潜在误导投资者嫌疑的“绿色洗脑”行为。同时,强化可持续性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将欧洲金融行业置入后疫情时代包容的经济复苏核心和欧洲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核心。

《欧盟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

2020年7月12日生效的《欧盟分类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承诺助力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绿色目录”,也就是一个有关环境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分类体系。《条例》也将为商界和投资者创造一个“共同语言”体系,服务于投资决策,确保所投项目和经济活动对气候和环境带来实质的积极影响。《条例》的目标是给投资者提供激励,为转型项目投融资;通过清晰定义“绿色”,寻求激励和鼓励公司启动新项目,或者升级改造现有项目。《条例》指导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决策,但并不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

建立在《条例》基础之上,欧盟委员会“授命”通过“授权法案”来建立技术筛查原则。新出炉的第一个《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以下简称《授权法案》),定义了针对气候减缓和适应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的技术筛查原则。同时,与一个共同分类系统相辅相成,也有助于《条例》的框架设计改善透明度,对金融和非金融公司而言,只要在《条例》覆盖范围,都可以使用新的《授权法案》提供的原则,将其作为一个“指南针”,指导公司向可持续转型。

目前,获得共识的《授权法案》将覆盖欧洲大约40%的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涵盖欧洲几乎80%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各个行业,包括能源、林业、制造、交通和建筑等行业。针对那些还没有形成政治共识的行业,按照目前的时间表,今年晚些时候,欧盟委员会将推出一个补充性《授权法案》,聚焦农业和能源行业;另一个《授权法案》将关注其余四个环境目标: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转型;污染防控;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这些原则建立在“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提供的科学建议基础之上,也遵循了来自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反馈,还有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众多讨论意见。《授权法案》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活性”和“动态”的文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演变和完善。为了确保全过程的科学性,欧盟委员会2020年建立了一个名为“可持续金融平台”的长期专家组,由来自各界的最佳可持续力量组成。

《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建议书

欧盟2020年更新的《非财务报告指令》中提出的报告规则,建立了某些大型公司年度报告可持续信息的重要原则,也提出了“双重重大视角”的概念,即企业既要报告可持续性相关问题如何影响到商业,也要报告商业活动如何影响到人与环境。但是,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报告信息的质量问题,投资者缺乏可以信赖的信息,对所投企业可持续性相关的风险没有整体把控;二是报告信息不充分的问题,充分证据表明,企业报告经常“省略”掉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认为重要的信息,信息也经常很难做到公司之间的比较;三是覆盖的企业范围挑战,只包括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适用于雇员超过500人的大型公司,不包括中小企业。

今天,投资者越来越需要了解企业对人与环境的影响,也部分为了满足自己在《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下的要求,需要了解相关信息。宽泛而言,一个绿色投资市场要可信,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所投企业的可持续性影响。没有这些信息,资金不可能被导向环境友好的活动。

与《欧洲绿色新政》《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欧盟分类法条例》等欧盟现存法律框架协调一致,新提出的《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进一步修订和强化现存《非财务报告指令》的规则,目的是创造一套新规则,可以随着时间推移而将可持续性报告提升到金融财务报告的水平。

《建议书》将拓展企业覆盖范围,摒弃“上市公司”和“500雇员”的原置门槛,延伸到欧盟所有大型公司和所有上市公司,这意味着欧盟目前接近5万个公司将要按照可持续性报告标准进行披露,与目前涵盖的1.1万个公司相比,有量的飞跃。欧盟委员会提出了针对大型公司报告标准的开发,同时也提出了针对中小企业和非上市中小企业单独的、相对简单的和负担比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自愿披露,但是那些已经在管制市场发行证券的中小企业必须按照“简化”标准合规报告。《建议书》简化了企业披露可持续报告的过程,减轻很多公司使用各种不同标准和框架的压力。

整体而言,《建议书》的目的是确保报告在可持续性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确保金融体系中可持续性的一致性。企业将需要报告可持续性相关的问题,如气候变化如何影响自己的商业,以及自身的活动如何影响到人与环境。

六个授权法案的“修订案”

依据现存法规,投资顾问获取的客户信息包括投资知识和经验、财务现状、承担损失的能力、投资目标和风险忍耐度(又称“适用性评估”),不包括可持续性倾向的任何信息。新提出的修正案涵盖投资和保险顾问服务、信托义务、金融产品的监管和治理。修正案支持《欧洲绿色新政》目标的实现,通过提供清晰的长期激励,引导金融资本流向绿色投资,鼓励金融服务行业投资对环境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和经济活动。

修正案明确金融财务公司评估可持续性风险的义务,例如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六个授权法案的修订案鼓励金融系统走向可持续的商业发展路径,也支持现有的可持续商业。很大程度上,这些修订案将帮助欧盟打击“绿色洗脑”的行径。

有关投资和保险顾问:当一个顾问评估一个客户的投资适用性时,他们需要讨论这个客户的可持续性倾向。

有关信托义务:新的修正案明确了一个金融公司在评估其可持续性风险时的义务,例如洪涝灾害对投资价值的影响。

有关投资和保险产品的监督和治理:金融产品的制造者和金融顾问在设計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需要考虑可持续性要素。

中欧共建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

从国际视角看,欧盟委员会的目标是,努力将欧盟标准纳入目前正在开发的全球标准的基本要素当中。从G20到G7,从金融稳定委员会到其他相关平台,欧盟都在积极参与和支持,在气候相关财务披露特别工作组已经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开发全球可持续报告标准的基准。这里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基金会提出的建立一个新的可持续标准委员会的建议,还有一些现有倡议的工作,如全球报告倡议、可持续会计标准委员会、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和碳披露项目等。

在欧盟发布“一揽子计划”的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实现了业界期待已久的中国国内绿色债券目录的统一。中国一方面加强国内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和标准的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规制的建立。目前,中国和欧盟共同主持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有关分类法的工作组,全面评估平台成员方公共部门已经开发应用的分类法,在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展示现有分类法共同特征”的“共同基础分类法”,这个“共同基础分类法”将成为开发全球标准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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