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坤 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中明确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1]。对于如何独立评审,业内有不同的意见。有专家认为,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初步评审可以由每位专家按投标人(供应商)审查,认为有问题时可以由大家共同商议。这个也是评审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其优点是比较快,但缺点是可能会存在专家漏判、误判的情况。个人认为,评委会成员相互复核比较好一点。尤其是87号令颁布实施后,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更应复核采购人审查的结果是否正确,这对于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无疑是有助的。
对详细评审而言,主流的声音认为是客观分可以分工,评审专家组成员核对总分一致即可。事实上其优缺点跟初步评审时按投标人(供应商)一样,存在专家漏判、误判的情况。也有专家提出,客观分也应由每位专家独立评审,看得快的专家可以将评审项所在页码告诉其他评审专家,以确认该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