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如抢劫、放火、投毒,但有些却因“坐视不管”而触刑——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是谓“不作为犯罪”。现实生活中,不作为虽然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各种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这类犯罪呈增多趋势,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
案例一:示爱致人落水而不救。男青年陈某对同学小颖早有好感。一日,陈某邀请小颖到公园约会。游玩中,他向小颖表白自己的恋爱目的和志向,却引起了小颖的反感。期间,陈某靠近小颖想抱住她表达衷心,没想到,后者慌乱躲避掉入身后的池塘。事发后,陈某既未下水救捞,亦未呼喊他人施救。第二天,小颖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其家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妻喝农药夫“相助”。农民吴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陈某发生争吵厮打,双方面部多处损伤。争斗结束后,陈某声称往后的日子没法过,要喝农药自杀。吴听后不仅未加劝阻,反而从偏房中取出装有大半瓶“百草枯”农药的塑料瓶,扔至妻子所在的房间,并用“有本事你喝、你喝”等言语刺激,尔后扬长而去。约半小时后,吴某因心中害怕便返回家中。当其得知妻子已喝下农药后,即向“110”报警,并随即喊来邻居帮忙将陈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晚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系对其妻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放任被害人自杀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