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丽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暴发,我国30个省份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或一级响应,各级政府对疫情防控作出不同的应急处置,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疫情的进一步扩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从宏观上看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从微观上看则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事权的一次深刻检视。事权,实际是指特定层级政府承担公共事务的职能、责任和权力。[1]46在我国事权划分主要呈现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按照项目划分,另一种是按照事权要素划分,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划分,同一事权可将不同要素划归不同层级政府。[2]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顶层设计文件和法律制度虽对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事权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此次新冠疫情的防控,促使我们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及时进行立法后评估,修改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制度障碍,优化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事权即决策权、执行权及监督权三权的配置,进一步提升政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