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剖析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21-06-24 10:48:08高泓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高 泓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中心,上海 201620)

0 引言

物权行为无因性意为物权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互相独立,互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交由第三人处分后,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则就可以合法的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两个制度各自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然而在现阶段执行的过程中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尚不明晰且存在许多争议。本文意在通过分析两者的概念、联系、区别以明晰其各自的适用范围,使得两者可以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我国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1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两者都旨在调整与第三人有关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两者都与公示公信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物权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都与公示公信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公示公信原则由交易场所、主观过失、交易性质、交易的其他情形(如交易时间)4个要件组成。[1]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的信赖保护理论,该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第二、第三个效力的结合。由此可见,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两者都可以起到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作用。同时,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来源,物权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分别来自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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