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①

2021-06-25 00:52孔慧茹
热带农业工程 2021年2期
关键词:宅基地意愿城镇

许 润 刘 玲 孔慧茹

(海南大学管理学院 海南海口 570228)

中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留在城市成为了城市居民,农村家庭代际间的城乡分化成为普遍现象,也引发了一系列包括农村宅基地继承在内的社会治理难题。一方面,农民城镇子女因落户城镇不再满足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要求;另一方面,《继承法》和《物权法》规定了房屋属于公民可以依法继承的遗产之一和“地随房走”的原则,导致农民城镇子女可以合理却不完全合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1],也有学者指出户籍改革制度背景下继承将成为流转常态[2]。农民城镇子女是指户籍由农村迁到城市但父母户籍仍然留在城市的“第一代”城市居民,与农村宅基地继承密切相关。2020 年9 月9日,自然资源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农民城镇子女与农村联系紧密,因此,研究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对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人才回流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继承主要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刘红梅等[3]认为中国现有法律政策有意回避了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物继承制度有利于推动集体成员权和户籍归属的脱钩。张菡冰等[4]认为以继承环节去身份化作为突破口,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化改革。张建文等[5]认为房地一体原则并不理所当然地适用于所有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应该提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作为解释路径,为继承人占有、使用宅基地提供法律正当性依据。宋志红[6]认为宅基地权利制度运行失灵,宅基地继承属于“法外”运行的宅基地利用样态,需要以体系化思维融合多种举措分类重构宅基地权利制度。裴丽平[7]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司法判例为依据,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宅基地继承问题及争议,指出绝大多数法院裁判文书中不支持单纯的宅基地属于可继承的范畴,而认可宅基地继承的前提是地上有房屋或其他附着物的存在。吕军书等[8]基于河南省新乡市的实地调查,发现83%的受访农户认为能够继承宅基地,提出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具有较为深厚的群众基础,实践中要遵循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原则。总之,农村宅基地继承研究大多从宏观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微观分析和实证研究尚存空白。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实证分析了农民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意愿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 数据来源与样本分析

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2018 年网络问卷调查,问卷发放对象为出身农村现户籍为已落户城镇的居民。实证研究样本为224份。

1.1 样本数据基本情况

由表1可知,样本中农民城镇子女男性略多于女性,分别占比51.3%、48.7%。农民城镇子女文化程度普遍较高,本科(包含大专)和研究生及以上水平占比达93.7%,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教育在城乡人口流动和打破阶层固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上,农民城镇子女认为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占比为71.9%,农村宅基地位处于城乡结合部或发达地区的占比44.2%,欠发达地区占比55.8%。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屋的占比24.1%。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的占比47.3%,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城镇子女占比81.3%,由此可以看出,研究农民城镇子女对宅基地继承意愿及影响因素是非常有必要的。

1.2 样本数据家庭情况

由表2 可知,农民城镇子女中家庭年收入在5 万~30 万元,占比接近80%,有城镇住房的农民城镇子女占比高于没有城镇住房的农民城镇子女,分别为60.3%、39.7%。从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来看,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农民城镇子女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意愿更强烈,有城镇住房者的继承意愿明显要高于没有住房者的继承意愿。

表1 农民城镇子女及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

表2 农民城镇子女家庭情况与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

1.3 农民城镇子女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表3为农民城镇子女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农民城镇子女每年回农村老家居住时间1个月以内的占比近70%,其中居住半个月以内最多,表明农民城镇子女对宅基地的实际居住需求并不高。工作地点与原籍农村距离代表农民城镇子女对宅基地潜在使用情况,距离越远,宅基地使用的可能性越低,工作地点在原籍省外国内的占比50%,其次是原籍同省范围(23.7%)、原籍同市县范围(18.8%),可以看出农民城镇子女普遍距离老家较远,继承宅基地对其住居价值有限。结合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每年居住时间在2个月以上和工作地点在原籍省外国内的农民城镇子女继承意愿最高,说明农民城镇子女并不看重农村宅基地居住价值。

表3 农民城镇子女宅基地使用情况与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

2 实证分析

2.1 模型设定

一般利用二元选择问题调查农民土地相关意愿,并采用二元选择模型进行参数估计。设置被解释变量“宅基地继承意愿”为二分类变量(不愿意继承=0,愿意继承=1),建立模型式(1)。

式(1)中,y表示农民城镇子女是否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p代表农民城镇子女愿意继承宅基地的概率;xi(i= 1,2,3,…,n) 表示可能影响农民城镇子女继承宅基地的第i种因素。进一步进行Logit 变换后,得到可利用一般线性回归模型,建立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间的多元分析模型,即

式(2)中,表示常数项,βi 是回归系数;n是解释变量个数,ε是随机扰动项。

2.2 变量选择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变量测量及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4。以农民城镇子女的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作为被解释变量,选择性别、受教育程度、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农村宅基地区位、农村宅基地是否还有房屋、农村宅基地是否闲置为关键解释变量。选择家庭年收入水平、家庭是否拥有城镇住房、每年农村老家居住时间、工作地点与原籍农村距离作为控制变量。

表4 变量赋值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2.3 结果分析

采用SPSS22.0 软件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结果见表5。用于检验模型拟合情况的Hosmer-Leme‐show检验结果显示,显著性水平为0.644,表明模型拟合良好。农民城镇子女的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受性别、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农村宅基地区位、农村宅基地是否还有房屋和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因素显著影响。

农民城镇子女性别对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有显著负向影响。性别变量在模型中通过了1%水平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结合赋值情况(男性=1,女性=2)分析,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男性农民城镇子女更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对农民城镇子女往往意味着祖宅,是需要一代代传承下去的。而男性一般被认为在家族传承方面应该担当主要责任,因此,男性更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对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有显著负向影响。该变量在模型中通过了1%水平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结合赋值情况(有权继承=1,无权继承=2,不知道=3),显示有权继承宅基地的农民城镇子女更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具有人身依附性。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民城镇子女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对宅基地事实上的继承。调查发现,有71.9%的受访者认为宅基地可以被继承。认为可以继承并且想继承是农民城镇子女的普遍观念,因此,国家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确有其民众基础和需求。

农村宅基地区位对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有显著负向影响。该变量在模型中通过了10%统计水平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结合赋值情况(城乡结合部或发达地区=1,欠发达地区=2)认为,农村宅基地区位越好农民城镇子女更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否有房屋对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该变量在模型中通过了5%统计水平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结合赋值情况(没有=0,有=1)认为,农民城镇子女更愿意继承地基上还有房屋的农村宅基地。

控制变量中,家庭年收入水平通过5%统计水平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农民城镇子女的宅基地继承意愿同样受到自身条件的影响,条件较差的家庭可能希望通过继承农村宅基地无偿获得额外的价值,毕竟继承后无论是宅基地的居住功能还是财产性功能都可以为其带来一份保障。

表5 农民城镇子女宅基地继承意愿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模型估计结果

3 结论与建议

以网络调查数据为基础,利用二元Logistic 模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农民城镇子女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农民城镇子女的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受性别、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农村宅基地区位、农村宅基地是否还有房屋和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因素显著影响,男性、认为有权继承者、农村宅基地区位优越者、农村宅基地还有房屋,以及家庭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城镇子女更愿意继承农村宅基地。

在当前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承认农民城镇子女宅基地继承的合法性,允许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反映民众呼声、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宣传,让更多农村宅基地主体知法、守法,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强化城乡之间的联系和制度衔接,发挥农民城镇子女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纽带作用。区位条件优越的农村地区要把握机遇,吸引人才和资金,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区位条件较差的农村地区则应加强基础建设,为农村发展注入动力。农民城镇子女为国家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但要完全融入城市生活还需要社会保障、政治文化认同等保障。国家应关注农民城镇子女群体,建立更具包容性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文化,让农民城镇子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推动家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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