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①

2021-06-25 00:52:00孔慧茹
热带农业工程 2021年2期
关键词:农村

许 润 刘 玲 孔慧茹

(海南大学管理学院 海南海口 570228)

中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留在城市成为了城市居民,农村家庭代际间的城乡分化成为普遍现象,也引发了一系列包括农村宅基地继承在内的社会治理难题。一方面,农民城镇子女因落户城镇不再满足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要求;另一方面,《继承法》和《物权法》规定了房屋属于公民可以依法继承的遗产之一和“地随房走”的原则,导致农民城镇子女可以合理却不完全合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1],也有学者指出户籍改革制度背景下继承将成为流转常态[2]。农民城镇子女是指户籍由农村迁到城市但父母户籍仍然留在城市的“第一代”城市居民,与农村宅基地继承密切相关。2020 年9 月9日,自然资源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农民城镇子女与农村联系紧密,因此,研究农村宅基地继承意愿对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人才回流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继承主要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刘红梅等[3]认为中国现有法律政策有意回避了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物继承制度有利于推动集体成员权和户籍归属的脱钩。张菡冰等[4]认为以继承环节去身份化作为突破口,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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